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铁岭市知识产权“亮剑护航”专项执法保护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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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
铁岭市知识产权“亮剑护航”专项执法
保护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各直属分局:
为做好2024年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按照省知识产权局、省市场监管局制定的《2024年度辽宁省知识产权“亮剑护航”专项执法保护行动方案》,市局制定了《2024年度铁岭市知识产权“亮剑护航”专项执法保护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年度铁岭市知识产权“亮剑护航”
专项执法保护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局的工作要求,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利、地理标志和官方标志等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在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效能和水平,加强保护工作体系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升知识产权保护专业化、现代化、智能化水平,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知识产权营商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为铁岭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重点
(一)强化民生领域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继续加强对关系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种业、公共卫生以及网络平台等重点领域,加大企业走访和巡察工作力度,多渠道掌握案件线索,配合做好市场监管领域扫黑除恶相关整治工作,及时移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涉黑涉恶和行业乱象线索。以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为重点,严厉打击制售商标侵权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实现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
(二)强化科技创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创新主体合法权益,加大企业的走访和帮扶力度,了解企业困难,介绍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和措施,指导科技型企业提升知识产权自我保护和维权以及纠纷应对能力。发挥维权援助工作站桥梁纽带作用,切实提升维权服务水平,支持中小微创新主体运用知识产权增强市场竞争力,提升发展质量。
(三)强化涉外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加大对外贸企业商标权、专利权的保护力度,以服装鞋帽、家居家装、家用电器、食品等为重点,开展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对外贸领域相关企业进行走访,掌握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存在的风险和困难,介绍我省的外贸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措施,及时传导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发布的涉外知识产权预警信息。开展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培训,落实电商平台审查责任,及时纠正制止网络侵权行为。
(四)强化重点市场和展会领域知识产权执法保护。贯彻《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国家标准,优化服务、积极引导专业市场、电商平台培育建设,择优申报认定国家级和省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做好我市展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防范、调解和查处工作。在“农机展”“食品节”等重点展会,设立投诉举报受理工作站点,及时处理知识产权纠纷。
(五)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保护。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走访和巡察,进一步拓宽专利侵权受理渠道,主动了解企业诉求,进一步完善和简化受理程序,减轻企业负担。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推行适用简易程序,提升行政裁决保护效能。积极与省局和省保护中心联系,积极利用技术调查官、保护中心侵权判定意见等手段为裁决案件办理提供专业支撑,积极适用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指导案例办理相关案件,提高裁决准确性和时效性。
(六)强化品牌保护。做到底数清,组织开展我市知名品牌和地理标志产品权益保护有关情况问卷调查,坚持问题导向,调整工作措施,有针对性开展重点保护。做到严保护,统筹推进商标、字号、专利等保护工作,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通过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等手段,严厉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加大对恶意申请行为的执法力度,维护健康有序的商标申请秩序。充分运用驰名商标保护手段,加大对知名品牌合法权益的保护。
(七)强化地理标志和官方标志保护力度。落实《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加速推进“十四五”地理标志工作重点任务落实。开展我市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用标单位的走访工作,掌握地理标志产品代理生产经营情况,了解企业存在问题。分类指导地方特色产品申报实施地理标志保护。支持和鼓励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建立地理标志特色质量保证体系,推进全过程标准化生产。推动部门协作,规范地理标志的使用和管理,严厉打击冒用地理标志和官方标志行为。
(八)强化申请环节执法保护。持续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蓝天”专项整治行动,规范专利代理行为,重拳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恶意商标申请代理、无资质代理等违法违规行为。在省局的指导下,积极参与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辽宁)试点工作,加强商标代理信用等级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规范商标代理行业秩序。加大对代理机构的走访力度,引导专利代理机构贯彻《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国家标准,着力营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三、推进措施
(一)拓宽维权途径。积极学习先进市的工作经验,指导各县(市)区加强部门合作,拓宽案件受理渠道。充分利用辽宁省知识产权一体化服务平台、12315、市长热线等渠道,搜集和转办案件线索。在省局指导下,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依法予以奖励和严格保护。支持和帮助权利人维权,强化跨地区案件移送,跨部门协作,及时办理移送案件。
(二)提升执法质量。在省局指导下,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执法机制,夯实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基础。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检查,规范执法程序,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非现场执法等工作机制。综合运用多种方式督促引导受处罚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及时整改,防止以罚代管。推进部门协作,推广“综合查一次”经验,最大限度减少行政执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三)推动协同保护。深化区域协作,上下联动,充分利用好“沈阳都市圈”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优势,努力形成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合力,严厉打击跨区域、链条式侵犯知识产权重大违法行为。同时,进一步完善市、县(区)知识产权执法联络体系。强化行刑衔接,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开展在线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指导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
(四)加强案件指导。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走访指导等工作,切实增强执法人员服务创新主体,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规范案件办理工作,积极参与省局组织的行政保护案卷评查工作,推进严格依法定程序与时限办案,规范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组织全市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遴选和报送工作,加强行政执法案例指导。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相关分局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深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进一步加强源头防范、严格监管、综合治理。要结合属地的实际研究细化的工作措施,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保障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要加强督促落实,确保工作取得实效。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一县(市)区一重点”知识产权保护推进计划(附件3),拿出具体的工作举措和明确的推进时限,于3月30日前报送市局。
(二)深化宣传引导。要结合本地实际,利用好各类媒体和平台,广泛宣传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发布有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件,提升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等重要时段开展集中宣传,全面唱响知识产权保护主旋律,为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县(市)区、各相关分局要积极搜集相关新闻线索,及时报送市局。
(三)优化信息报送。各县(市)区、各相关分局要按照工作要求及时填月报国家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系统。及时总结专项行动进展成果,于2024年6月5日、9月5日、11月5日前分别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案件办理情况(附件1)和典型案例(附件2)。
联系人:知识产权保护科黄亚
联系电话:024-74219120
电子邮箱:tlzsqcj@126.com
一、出台背景
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总体部署,结合《铁岭市“十四五”市场监管规划》《加快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助力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总体要求,立足铁岭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实际,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利、地理标志和官方标志等违法行为,促进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铁岭市知识产权“亮剑护航”专项执法保护行动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二、重点工作
《工作方案》紧紧围绕商标、专利、地理标志和专用标志的保护,坚持系统观念,突出问题导向,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部署开展强化民生领域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强化科技创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强化涉外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强化重点市场和展会领域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保护、强化品牌保护、强化地理标志和官方标志保护力度、强化申请环节执法保护八项重点工作。结合工作实际不断拓宽维权途径、提升执法质量、推动协同保护、加强案件指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求各县(市)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工作实际确定一项重点工作重点推进,突出宣传引导和信息报送,全面唱响知识产权保护主旋律,为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关键词诠释
1.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其原意为“知识(财产)所有权”或者“智慧(财产)所有权”,也称为智力成果权,是指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2.专利:专利一般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区域性组织根据申请而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一定时期内产生这样一种法律状态,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般情况下他人只有经专利权人许可才能予以实施。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3.商标:商标是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记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组合构成,使用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以区别商品或者服务不同来源的标记。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我国商标权的取得是根据注册原则确定的,商标权实际上就是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不同。未注册商标是指没有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而自行使用的商标。我国允许使用未注册商标,但这种商标不享有商标专有权。
4.地理标志:按照我国《商标法》第16条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民法典》将地理标志规定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
文件解读单位: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件解读联系人:赵奇
办公电话:024-74219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