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监督检查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监督检查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2025.01)

    文章来源: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添加时间:2025年08月26日

    阅读: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

      案号:铁知法字〔2025〕1号

      请求人:庞金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

      住所:

      委托代理人:无

      被请求人:铁岭县新排百货商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建新

      住所:

      委托代理人:无

      案由:庞金龙与铁岭县新排百货商行〔“背包”,专利号:ZL201730410680.9〕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庞金龙就其“背包”,专利号:ZL201730410680.9与被请求人铁岭县新排百货商行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于2025515日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5519日受理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对该专利侵权纠纷展开调查,合议组成员赵奇、黄亚、王俊卓,赵奇为本案合议组组长,黄亚为本案主审。2025521日,我局向被请求人送达答辩通知书、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书及附件复印件。

      被请求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意见,我局将答辩意见送达请求人。

      2025716日,合议组对案件进行了合议,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称:庞金龙系〔“背包”,专利号:ZL201730410680.9〕权利人。请求人对被请求人销售的产品进行了取证购买,根据请求人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与被告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背包”的外观设计经过分析对比,认为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背包”的外观设计落入了请求人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被请求人涉嫌在无请求人授权许可的基础上,擅自在抖音购物平台上开设店铺(名称:甄选喜乐)公开宣传并销售侵权产品,要求被请求人停止侵权行为。请求人提供了专利证书、专利权评价报告、线上购买凭证等证据材料。

      被请求人辩称:1被请求人的经营范围限于日用百货销售,并非案涉商品的生产者,是在网络批发平台“1688APP”选款上架,图片是由供货商提供给被请求人新排百货在抖店平台上架,有客户下订单后由被请求人向供货商采购。2、涉案商品是被请求人从“1688APP”供货商保定宙汪箱包制造有限公司采购,被请求人的客户下单后,被请求人通过“1688APP"向供货商保定宙汪箱包制造有限公司下单,后由“1688APP”供货商保定宙汪箱包制造有限公司负责打包发货,直接向下单客户发送涉案商品,被请求人全程没有参与产品的设计、生产、运输。在“1688APP”中可清晰查询到被请求人的采购信息,被请求人有完整的支付记录。3被请求人不存在主观侵权故意。被请求人作为普通销售者,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采购时审核了供应商资质及产品来源合法性,无法预见所售产品涉嫌侵权,主观上无过错。4、被请求人不可能完全根据产品图案去查询是否已被注册专利,更不可能去判别此图案是否侵权。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的文化创作水平显著提升,拥有外观登记作品的数量,已经达到了没有任何一个人或者一个群体有足够的能力判断作品的归属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渠道正当、明确,价格合理,能够准确提供产品的上家即可。外观权案件不同于商标案件,商标经过宣传,就会具有显著特性,普通销售者可以通过商标的知名度或者是商标的名称在商标局网站上进行检索,但是外观权,在没有外观权登记证号和作品名称的情况下,是无法进行特定搜索的。5、被请求人不存在侵权的故意,而且可提供涉案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本案中,庞金龙并未有实际损失,而铁岭县新排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涉案产品真实销量仅为1件,获利金额仅为7.3元。且被请求人主观上并非故意侵权,故产品侵权赔偿金额不应高于8元。被请求人不应当承担其他权力所产生赔偿责任。6、考虑到确实无意侵害了庞金龙的外观专利权,被请求人也是第一时间整改,第一时间下架了商品,不存在有库存的情况。

      针对上述材料,请求人未提出意见。

      经审理查明:

      一、涉案专利为中国外观设计专利:背包,专利号:ZL201730410680.9,专利权真实有效(请求人出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复印件,票据号码:0006177325,年费缴费日期为202448日)。专利权人为庞金龙,专利申请日:201791日,专利授权公告日:2018116日。目前该项专利法律状态为合法有效。

      二、请求人为庞金龙,身份证号码为150429************.请求人是涉案专利专利权人,有权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请求。

      三、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简要说明中明确:1.本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背包。2.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用于作为背包使用。3.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如各视图形状、图案及其结合。4.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立体图。5.省略视图:因仰视图没有设计要点,故省略仰视图。

      四、被请求人为铁岭县新排百货商行,为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方。被请求人注册地位于铁岭市,属于我局受案和管辖范围。

      五、被请求人在抖店平台上架,有客户下订单后由被请求人向“1688APP”供货商保定宙汪箱包制造有限公司采购,由供货商负责打包发货,直接向下单客户发送被控侵权产品。被请求人存在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佐证:

      1.请求人身份证复印件;2.涉案专利证书复印件3.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复印件;4.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复印件;5.被请求人营业执照复印件;6.被请求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7.被控侵权产品线上购买记录等电子证据;8.被请求人提供的答辩状及相应的线上流水账目。

      本局认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保护一种“背包”,被控侵权产品用途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同,属于同类产品,可以用于进行侵权比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一)保护范围的确定

      涉案专利简要说明未要求保护色彩,因此仅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对。

      (二)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对比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视图与后视图均为整体长方体轮廓,上端为弧形线条设计,前部正面有一条倒U形的拉链,上方设有一背包提手。主视图下部为侧包设计,侧包有一条横向的拉链,拉链连着印有英文字母的提带,方便拉链开关。背包左右两侧设有两开口的侧袋紧贴背包本体。后视图顶部中间有两条肩带,肩带为两条较宽的带子,从背包顶部两侧延伸至底部两侧,肩带上有较为明显的调节扣,可调节肩带长度。俯视图可以看到大号的“YOURSTY”等字母醒目排列在背包顶部。

      经比对,被控侵权商品其形状、图案及其结合与外观设计专利背包基本相同,仅在被控侵权商品背面多了一个印有“FASHION”等字母的标志牌。

      综上所述,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要点在于形状、图案及其结合,对一般消费者而言,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整体视觉效果未产生显著差异。因此,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构成相同的外观设计,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侵犯了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五条以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1.被请求人铁岭县新排百货商行专利侵权行为成立;

      2.责令被请求人铁岭县新排百货商行立即停止销售及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合议组长:

      审 理 员:

      审理 员: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