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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市人大八届四次会议第841032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加强酒类商品市场监管的建议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20年07月20日

    阅读:

      对市人大八届四次会议第841032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加强酒类商品市场监管的建议

      提案内容

      关于加强酒类商品市场监管的建议

      编号:841032   领衔人:陈明红   时间:2019-12-17

      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加快,居民的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得到极大的改善和提高。近年来,由于“两节”即将接近的缘故,酒类市场开始出现诸多不景气的问题,质量不合格的和假冒的一些酒类开始出现在市场。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市场酒品混乱,造成主要原因是各个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劣质低价啤酒扰乱市场秩序。二是个别商贩无证经营与倒卖,并且酒品的渠道来路不明。三是酒类商品法律制度和食品安全意识没有普及到商户和广大消费者的概念中去。现需要相关部门共同为了消费者的食品安全问题,实施制定相关的制度和严格的规定,确保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

      二、建议:

      一是加大酒类商品法律制度方面的工作力度,制定符合实际的酒类商品经营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酒类消费消费市场,加大对酒类疏通市场的监管。

      二是依托酒类管理监管等相关部门设立酒类管理疏通机制,同时设立酒类商品市场监管专业人才队伍,加大酒类市场的执法检查力度,实现酒类商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全过程的透明监督,并建立酒类商品电子信息平台,对酒类商品市场实施实施监管。

      三是加大对酒类商品的监管。有大量外来劣质类商品引发的市场混乱,主要是因为市场有着巨大空隙、加之对酒类市场缺乏有效监管,因而需要强化对酒类的市场主准入机制。

      四是扩大酒类商品消费的宣传力度。培育消费者的正确消费理念,同时引导消费者进一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假酒。

      对市人大八届四次会议

      第841032号建议的答复

      陈明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酒类商品市场监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们对您的建议高度重视,为提高酒类市场产品质量,保障市民饮酒安全,进行了专题研究。今年我局将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许可及监管职责

      国家商务部于2016年10月21日第8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废止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酒类流通已不需进行备案登记,目前酒类批发及销售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实行许可制度,只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即可。根据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定方案及《食品安全法》,2019年起我局负责我市食品销售环节酒类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我局开展销售环节酒类市场专项整治

      (一)全面落实酒类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指导食品销售环节酒类销售者从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进货渠道、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方面开展自查,并认真整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切实消除风险隐患。

      (二)加强监督检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集中力量围绕食品流通酒类销售环节,组织开展本辖区内酒类专项检查。一是开展全面排查工作,掌握辖区内酒类批发及专营店的基本情况。二是重点监督检查酒类销售者是否持证经营,是否履行进货查验,是否索证索票,标签标识等是否合法。三是对近年监督抽检不合格、群众投诉举报及排查发现风险隐患的,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对检查发现不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要立即责令整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立案查处。

      (三)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组织力量,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各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必要时开展跨区域协同整治,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

      三、开展宣传教育培训

      对酒类销售单位法人(负责人)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通过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剖析,使酒类销售者对食品安全心存敬畏,提高诚信守法经营意识,督促销售者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其销售的酒类质量安全。通过宣传唤醒全民的食品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共同监督意识,努力形成全民关注、共同监督的良好舆论氛围。

      最后,感谢您对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