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第931028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全面推进农村聚餐许可证发放的建议
文章来源: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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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农村聚餐许可证发放的建议
编号:931028 领衔人:李元阁 代表团:西丰县 时间:2022-12-20
农村聚餐是指村民因婚丧嫁娶、乔迁、做寿、升学、节日庆典等在非餐饮服务场所举办的群体性用餐活动。随着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聚餐活动呈次数增多、规模增大的趋势,成为普遍性态势,从场地的制作和布置、原材料供给、厨师帮厨队伍以及食品制作、已经形成一条颇具规模的聚餐产业,需要加强管理。《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国务院食安办也多次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风险防控。开展农村集体聚餐经营许可管理工作是贯彻法律法规,落实监管责任的具体要求,也是对现有食品经营许可的延伸和补充。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各地要统一思想,将集体聚餐经营单位尽早纳入监管视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有效防控群体性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市作为农业市,农村聚餐呈普遍态势,有必要加强对宴席承接单位(个人)的管理。全面推进农村聚餐许可证发放的建议:一是明确规定证照办理必备要求。二是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严格监管,强化日常管理和现场管理,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职责。三是强化责任追究机制,集体聚餐经营者因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A类
同意公开
对市九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931028号建议的答复
李元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全面推进农村聚餐许可证发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第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农村聚餐的特点是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酒席承办者基本在一个乡镇不同的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根据举办者所在的村屯而不固定经营地点,因此,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四条的规定,不具备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2017年为加强我省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防控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了《辽宁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坚持地方政府负总责、部门指导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实行报告登记和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管理办法明确了从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以及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的责任分工。规定了报告登记和现场指导、乡村厨师、环境与设施、食品的采购与贮存、加工与留样、应急与处置等要求。
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指导和监管。农村集体聚餐实行报告登记制度,对承办者的厨师、从业人员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摸清承办者厨师及从业人员的底数,监督指导其按要求参加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建立乡村厨师档案等。
如实填好登记表、承诺书和指导意见书:《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报告登记表》、《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检查指导意见书》、《乡村厨师登记表》、《乡村厨师食品安全承诺书》。
感谢李元阁代表对农村聚餐食品安全问题的关心、关注,今后如涉及我局职责范围内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虚心接受、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及时回复。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