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市监处罚〔2025〕17号
文章来源: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添加时间:2025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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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市监处罚〔2025〕17号
当事人:铁岭市银州区协同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2MA10AD041L
住所(地址):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龙山乡前八里102线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静
身份证件号码:2112021971XXXXX045
根据相关线索,本局于2025年5月19日依法对当事人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行为立案调查。调查期间,本局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制作询问笔录和现场笔录,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月初从个人马永迁手中购入药品:硝苯地平控释片30盒,每盒13元,售价19元;阿司匹林肠溶片30盒,每盒9元,售价12元;达格列净片大约40盒,每盒30元,售价45元;阿托伐他汀钙片20盒,每盒27元,售价32元;脑心通胶囊30盒,每盒23元,售价40元;速效救心丸30盒,每盒22元,售价30元;苯磺酸左氨氯地平10盒,每盒20元,售价20元;阿卡波糖片20盒,每盒4元,售价7.50元;沙库巴曲颉沙坦片40盒,每盒22元,售价28元;丹参滴丸20盒,每盒13元,售价15元;银杏叶提取物片40盒,每盒22元,售价27元;缬沙坦胶囊20盒,每盒13元,售价20元;氨氯地平贝那普利片50盒,每盒21元,售价30元;稳心颗粒10盒,每盒22元,售价39元。共计14种药品,货值金额合计10590.00元。
当事人将上述药品大部分用于自用或平价卖给亲属和同学,具体如下:硝苯地平控释片购入30盒,按购入价格13元/盒全都卖给刘克伟的战友李铁华;阿司匹林肠溶片购入30盒,投资人王静的母亲任忠芝无偿使用10盒,按照购入价格9元/盒卖给刘克伟的姐姐刘丹10盒,剩下10盒,按照12元/盒的价格卖给顾客了;达格列净片购入40盒,按照购入价格30元/盒卖给邻居曹蕾20盒、刘克伟的姐姐刘丹15盒,剩下5盒,按照45元/盒的价格卖给顾客了;阿托伐他汀钙片购入20盒,给投资人王静的母亲任忠芝无偿使用15盒,剩下5盒,按照32元/盒的价格卖给顾客了;脑心通胶囊购入30盒,投资人王静的母亲任忠芝无偿使用15盒,按照购入价格23元/盒卖给邻居闫冠军10盒,剩下5盒,按照40元/盒的价格卖给顾客了;速效救心丸购入30盒,投资人王静的母亲任忠芝无偿使用10盒,按照购入价格22元/盒卖给邻居闫冠军10盒,卖给王静的同学王媛媛5盒,剩下5盒,按照30元/盒的价格卖给顾客了;苯磺酸左氨氯地平片购入10盒,按照购入价格20元/盒卖给王静的同学王媛媛10盒;阿卡波糖片购入20盒,刘克伟自用10盒,王静的弟弟王伟无偿使用10盒;沙库巴曲颉沙坦片购入40盒,王静的弟弟王伟无偿使用35盒,剩下5盒,按照28元/盒的价格卖给顾客了;复方丹参滴丸购入20盒,王静自用10盒,按照购入价格13元/盒卖给邻居闫冠军5盒,剩下5盒,按照15元/盒的价格卖给顾客了;银杏叶提取物片购入40盒,刘克伟自用5盒,按照购入价格22元/盒卖给王静的同学王媛媛30盒,剩下5盒,按照27元/盒的价格卖给顾客了;缬沙坦胶囊购入20盒,按购入价格13元/盒都卖给刘克伟的战友李铁华15盒,剩下5盒,按照20元/盒的价格卖给顾客了;氨氯地平贝那普利片购入50盒,刘克伟自用30盒,按照购入价格21元/盒卖给刘克伟的姐姐刘丹10盒,剩下10盒,按照30元/盒的价格卖给顾客了;稳心颗粒购入10盒,王静自用4盒,投资人王静的母亲任忠芝无偿使用6盒。当事人违法所得合计5025.00元。
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及进货票据,铁岭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移送案件线索的函》显示涉案药品是马某通过低保报销渠道从正规医疗机构购买的药品。
上述事实,有相关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投资人王静身份证、被委托人刘克伟身份证、铁岭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移送案件线索的函》、当事人从马永迁处购买上述药品的陈列位置照片打印件、当事人购进药品情况说明1份、相关购买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情况说明、困难情况说明及医院相关证明材料、进货额度说明、电脑记录照片打印件、店铺情况照片打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5年8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以上事实及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当事人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给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营的涉案药品是马永迁通过低保报销渠道从正规医疗机构购买的药品,截至案件调查结束未收到造成危害后果的报告,社会危害性较小。违法行为发生于2025年1月至3月,时间较短,危害后果轻微。经询问当事人,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在五年内没有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具有《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
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当事人为铁岭市银州区前八里村的小药店,夫妻以此店为生,经营面积为32平,经营品种为290种,2025年1月至6月销售额度为40445.00元,平均每天销售额为224.70元。当事人提出困难说明,投资人王静患有慢性病,需要常年吃药,还要照顾体弱多病老母亲和因病没有收入的弟弟,经济负担较重。
因此,对当事人给予减轻的行政处罚。该处罚情形适用《辽宁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Ln-qxcf-013减轻阶次,货值金额的2倍以下罚款的条款,即50,000.00元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025.00元;
2.罚款50,000.00元(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以上罚没款合计55,02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码到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的代理银行(工、农、中、建、邮储、交通、中信、光大、招商、兴业、农商、锦州、抚顺、盘锦、阜新、本溪、盛京、朝阳、丹东、葫芦岛、辽沈、铁岭、鞍山、营口)任一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附后。 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
案件名称 |
铁岭市银州区协同药店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
立案时间 |
2025年5月19日 |
行政处理决定建议类别 |
R给予行政处罚 □有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移送司法机关 □其他 |
是否经过复核 (听证)程序 |
R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未申请听证 □案件经复核或者听证 |
建议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内容、主要事实、理由、依据 |
当事人于2025年1月初从个人马永迁手中购入药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经审核机构审核同意,并经案件集体讨论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025.00元;2.罚款50,000.00元(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以上罚没款合计55,025.00元。 办案人员: 年 月 日 |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主要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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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意见或者 听证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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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构 负责人意见 |
办案机构负责人: 年 月 日 |
部门负责人 意见 |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
备注 |
本案已由审核机构于 年 月 日审核通过。 年 月 日经负责人集体讨论会议通过。 |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送 达 回 证
送达文书名称 及文号 |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 |
受送达人 |
铁岭市银州区协同药店 |
送 达 时 间 |
2025年8月14日 |
送 达 地 点 |
药品安全执法大队301室 (铁岭市银州区北市路78号) |
送 达 方 式 |
直接送达 |
收 件 人 |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送 达 人 |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见 证 人 |
(签名) 年 月 日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