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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添加时间:2023年09月15日

    阅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铁岭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铁岭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铁岭基金),提升市场化、专业化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和杠杆作用,根据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岭基金是由市政府出资设立,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铁岭基金主要围绕农产品精深加工、先进装备制造、新型能源、原材料、数字经济、健康养老、文化和现代物流等八大产业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产业开展引导投资,吸引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投资我市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加快培育现代产业体系,推动铁岭振兴发展。

      第四条 铁岭基金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金以及铁岭基金收益等。

      第五条 铁岭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投资运作。

      第二章 管理架构及机构职责

      第六条 铁岭基金管理架构由决策层、服务层和运营层组成。市政府成立铁岭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决策层;管委会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和出资人管理办公室作为服务层;新设或选定既有合格市属国有企业作为铁岭基金管理机构作为运营层。

      第七条 管委会为铁岭基金的投资决策机构,负责审定铁岭基金投资计划、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管委会由市长任主任委员、常务副市长及有关副市长任副主任委员,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金融发展局、铁岭公投集团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第八条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职责:

      (一)组织论证铁岭基金发展战略和投资计划;

      (二)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建立备投项目库,审核年度和中期投资计划并上报管委会,根据管委会决议向铁岭基金管理机构批复投资计划;

      (三)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出资人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铁岭基金管理办法;

      (二)对铁岭基金出资的投资基金设立及变更方案进行备案;

      (三)监督指导铁岭基金运行,组织开展铁岭基金绩效评价和审计,定期向管委会报告铁岭基金运行情况;

      (四)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市国资委等行业主管部门立足部门职责推动本行业投资基金设立,对接本行业国家级和省级基金,向项目管理办公室推荐备投项目,做好适合投资的企业推介服务;

      (二)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多部门签署的联合惩戒备忘录等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开展联合惩戒;

      (三)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为投资基金落户提供便利,加强对窗口单位的业务指导;

      (四)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市属国有企业整合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运用国有企业资源配合铁岭基金开展投资业务;

      (五)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统计国有土地、水库、森林、滩涂等国有自然资源,运用国有自然资源配合铁岭基金开展投资业务;

      (六)市金融发展局负责对接上级产业投资基金,对接银行等金融机构,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对铁岭基金出资项目开展融资授信;

      (七)铁岭公投集团组建铁岭基金管理机构,负责铁岭基金日常运营管理。

      第十一条 铁岭基金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根据铁岭基金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制定铁岭基金发展战略和投资计划,制定相关配套制度;

      (二)向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征集投资基金设立方案或增资方案;

      (三)评审投资基金设立方案、增资方案及实质性调整的事项,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通过后报项目管理办公室和出资人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制定托管银行遴选管理办法,遴选符合条件的托管银行,保证投资基金的资金安全和高效使用;

      (五)负责铁岭基金的投资、管理、退出与清算及收益上缴等,定期向项目管理办公室和出资人管理办公室报告铁岭基金的投资运行情况;

      (六)负责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工作,配合出资人管理办公室开展铁岭基金绩效评价工作;

      (七)组建由行业主管部门代表、铁岭产业投资基金公司高管、私募基金专家、相关行业专家(专家库抽取)、律师、注册会计师等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出具投资基金评审意见,作为项目管理办公室论证投资计划的依据;

      (八)配合市政府相关部门对接国家级、省级基金,开展投资合作;

      (九)完成项目管理办公室与出资人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投资运营

      第十二条 铁岭基金主要投资运营方式:

      (一)主要通过与社会资本及其他政府性资金合作设立投资基金或增设已设立的投资基金。

      (二)经管委会批准的直接股权投资或其他投资方式。

      第十三条 铁岭基金参与设立投资基金可采用有限合伙制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组织形式。各出资方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签订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以下简称协议),明确投资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十四条 铁岭基金出资上限一般不超过投资基金总规模的30%,且不作为唯一最大出资人。省内各级政府基金合计出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投资基金总规模的50%。

      经管委会批准,铁岭基金对重点投资基金的出资上限可以不超过投资基金总规模的50%。省内各级政府基金合计出资比例可达到投资基金总规模的100%。

      投资基金以母基金形式运作的,可以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投资基金的设立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投资基金经营区域原则上同时兼顾铁岭市行政区域和域外地区;

      (二)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上限原则上不超过投资基金总规模的20%。确需突破20%限制的,应会商铁岭基金管理机构;

      (三)投资基金对铁岭市企业的返投比例应在1.1倍(含)以上;

      (四)投资基金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经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可适当延长;

      (五)具有充足的项目储备;

      (六)铁岭基金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经营业绩优秀,管理团队稳定,累计管理资本达到一定规模;

      (二)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无重大过失,无行政或司法机关处罚失信信息等记录;

      (三)具备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对投资运营中的管理风险承担责任;

      (四)在投资基金中认缴的出资原则上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1%。投资基金法律形式采用有限合伙制的,投资基金管理机构须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

      (五)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管理团队核心人员有共同合作的成功案例;

      (六)符合前五项条件的基金管理机构在市内设立子公司开展投资基金运营的,原则上应在投资基金方案获批后1个月内完成登记备案;

      (七)对在相关领域有出色投资记录、行业领先的投资管理机构优先考虑合作;

      (八)按照有关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退出和收益分配

      第十七条 铁岭基金对投资基金的投资,应在投资基金存续期满(一般不超过8年)或存续期内达到预期目标时,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适时退出。

      第十八条 铁岭基金退出时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退出;协议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十九条 铁岭基金管理机构与其他出资人按照同股同权、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分担方式。铁岭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除政府外的其他出资人应为具备一定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机构投资者。

      铁岭基金可利用应享有的增值收益对其他社会出资人给予适当激励。

      第二十条 铁岭基金退出方式包括上市(IPO)、股东回购、社会出售、清算解散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 铁岭基金的收益主要包括利息收入、投资分红和股权转让增值等,基金收益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二条 投资基金管理及服务费由各出资人共同协商确定,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投资基金应委托托管银行进行资金托管,托管银行由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按照铁岭基金管理机构制定的管理规范进行选择。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应签署托管协议,报铁岭基金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投资基金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金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托管银行对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协议或合伙人大会(基金董事会)决议的资金支付事项,不予执行。

      第二十五条 铁岭基金和投资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子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六条 铁岭基金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投资决策、风险管控、财务管理、绩效考核等制度体系,加强对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当投资基金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目标等情况时,铁岭基金可以终止与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合作。

      第二十七条 铁岭基金应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托管银行应依据托管协议,定期向铁岭基金管理机构和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基金托管报告。

      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定期向铁岭基金管理机构提交投资基金运行报告。

      铁岭基金管理机构定期向出资人管理办公室提交铁岭基金运行报告。

      第二十八条 铁岭基金管理机构按年度对铁岭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绩效自评。

      出资人管理办公室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铁岭基金管理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考核内容包括效益指标、财务指标、业务指标等。

      第二十九条 铁岭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每只投资基金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存档。

      第三十条 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接受财政部门对投资基金运行情况的监督。对投资基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铁岭基金参与出资国家级、省级基金,或国家级、省级基金与铁岭基金共同参与出资设立市内投资基金,按照国家级或省级基金有关规定执行。铁岭基金参与设立或增资注册在市外投资基金的,按照管委会决策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公布,并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铁岭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附件

      铁岭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 委 员:李文飙  市长

      副主任委员:王立伟 市委常委、副市长

      张东明  副市长

      杜  妍  副市长

      丁一楠  副市长

      成   员:兰  浩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富义泰  市科学技术局局长

      朱晓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李  剑  市财政局局长

      王  利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杨成田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李福罡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刘长利  市商务局局长

      王  峰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局长

      李  涛  市国资委主任

      张  波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冯  姝  市金融发展局局长

      王  鑫  铁岭公投集团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