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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迁移办事指南

    文章来源: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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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迁移办事指南

      1.企业迁移调档

      市场主体在变更住所或经营场所时,变更前后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需要办理迁移。如无特殊情况,为减少跑动次数,市场主体在辽宁省内迁移建议选择全场网办的方式提交迁移申请。

      1.1  需提交的材料

      ①《市场主体迁移申请书》。

      ②迁入地登记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调档函(仅用于迁出地登记机关收取)。

      ③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① 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迁入同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② 迁入地登记机关接收到登记管理档案后,为市场主体办理登记。

      1.2  办理路径

      ①窗口办理路径:行政审批分局:铁岭市铁岭县凡河新区金沙江路36号铁岭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商事登记综合窗口(咨询电话:024-72682288)

      企业监管分局:铁岭市银州区北市路78号6楼601室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监管分局个体登记窗口(咨询电话:024-74230618)

      开发区分局: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南段77号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二楼登记注册窗口(咨询电话:024-74290097)

      现代物流园区分局:铁岭市铁岭县凡河新区钻石路东北城F16幢双创服务办事大厅一楼注册登记窗口(咨询电话:024-72236604)

      ②网上办理路径:辽宁政务服务网:www.lnzwfw.gov.cn

      铁岭政务服务网:sxzspzx.tieling.gov.cn

      1.3  办理时限:提交的申请符合法定办理条件,当场迁移调档。

      1.4  温馨提示

      ①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迁入同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②迁入地登记机关接收到登记管理档案后,为市场主体办理登记。

      ③现登记机关开始向拟迁入地登记机关移交市场主体登记档案后即不可终止迁移流程。

      ⑤市场主体登记档案的交接过程不可由申请人携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相关规定,现登记机关将使用“中国邮政”作为市场主体登记档案的寄递单位。

      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迁出地登记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移交市场主体登记档案等相关材料”。如果您在办理迁移过程中碰到“迁出地登记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向拟迁入地登记机关移交市场主体登记档案”的问题,可直接向有关部门投诉。

      2.公司变更登记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姓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

      2.1  需提交的材料

      ①《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②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③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字确认

      ④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公司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法定代表人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仅通过报纸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可免于提交减资公告材料。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股权,当事人申请办理股东登记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继承证明材料。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股权继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因股东或发起人自身更名,需要变更登记的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中,自然人股东或发起人更改姓名的,如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外国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文件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⑥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2.2 办理路径

      ①窗口办理路径:行政审批分局:铁岭市铁岭县凡河新区金沙江路36号铁岭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商事登记综合窗口(咨询电话:024-72682288)

      开发区分局: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南段77号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二楼登记注册窗口(咨询电话:024-74290097)

      现代物流园区分局:铁岭市铁岭县凡河新区钻石路东北城F16幢双创服务办事大厅一楼注册登记窗口(咨询电话:024-72236604)

      ②网上办理路径:辽宁政务服务网:www.lnzwfw.gov.cn

      铁岭政务服务网:sxzspzx.tieling.gov.cn

      2.3 办理时限:提交的申请符合法定办理条件,当场登记并及时制发办理结果。

      2.4 温馨提示

      ①通过全程网办方式办理变更登记的,需要在领取登记结果时将旧的纸质版《营业执照》正、副本交回。

      ②纸质版《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或损毁的,需要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营业执照作废。

      ③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执行人员需到被执行人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登记机关办理,执行人员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送达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或者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合法受让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

      ④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名称和股份数额不是登记事项,登记机关不办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

      ⑤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变更登记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⑥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涉及代签文书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

      3.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出资额、法定代表人姓名、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

      3.1  需提交的材料

      ①《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②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企业章程的决定及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出资人(主管部门)签署)。

      ③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变更出资额的,提交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变更出资人(主管部门)的,提交(1)企业原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复印件。(2)企业原出资人(主管部门)与变动后出资人(主管部门)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3)变动后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

      ◆变更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的,提交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变更证明;出资人(主管部门)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④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⑤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3.2  办理路径

      ①窗口办理路径:行政审批分局:铁岭市铁岭县凡河新区金沙江路36号铁岭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商事登记综合窗口(咨询电话:024-72682288)

      开发区分局: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南段77号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二楼登记注册窗口(咨询电话:024-74290097)

      现代物流园区分局:铁岭市铁岭县凡河新区钻石路东北城F16幢双创服务办事大厅一楼注册登记窗口(咨询电话:024-72236604)

      ②网上办理路径:辽宁政务服务网:www.lnzwfw.gov.cn

      铁岭政务服务网:sxzspzx.tieling.gov.cn

      3.3  办理时限:提交的申请符合法定办理条件,当场登记并及时制发办理结果。

      3.4  温馨提示

      ①通过全程网办方式办理变更登记的,需要在领取登记结果时将旧的纸质版《营业执照》正、副本交回。

      ②纸质版《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或损毁的,需要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营业执照作废。

      ③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④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涉及代签文书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

      4.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出资额、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包括其委派的代表姓名。

      4.1  需提交的材料

      ①《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②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提交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③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提交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④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合伙人住所变更的,提交合伙人住所变更证明文件。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提交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书及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改名称或姓名、委派代表更改姓名的,提交相关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以及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主体资格文件更改名称后,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更改名称前一致的,只需提交新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主体资格文件要求参照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变更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变更出资额、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确认)。

      其中:合伙人退伙的,还需提交的变更决定书应当载明退伙事由,填写《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合伙协议对合伙份额继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合伙人入伙的,还需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住所证明、入伙协议、《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其中,外资合伙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新合伙人主体资格文件要求参照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⑥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4.2  办理路径

      ①窗口办理路径:行政审批分局:铁岭市铁岭县凡河新区金沙江路36号铁岭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商事登记综合窗口(咨询电话:024-72682288)

      开发区分局: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南段77号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二楼登记注册窗口(咨询电话:024-74290097)

      现代物流园区分局:铁岭市铁岭县凡河新区钻石路东北城F16幢双创服务办事大厅一楼注册登记窗口(咨询电话:024-72236604)

      ②网上办理路径:辽宁政务服务网:www.lnzwfw.gov.cn

      铁岭政务服务网:sxzspzx.tieling.gov.cn

      4.3  办理时限:提交的申请符合法定办理条件,当场登记并及时制发办理结果。

      4.4  温馨提示

      ①通过全程网办方式办理变更登记的,需要在领取登记结果时将旧的纸质版《营业执照》正、副本交回。

      ②纸质版《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或损毁的,需要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营业执照作废。

      ③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变更登记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决议、合伙协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④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涉及代签文书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

      5.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出资额、投资人姓名及居所。

      5.1  需提交的材料

      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②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变更出资额,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投资人的,提交转让协议书,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因继承、受遗赠变更投资人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其他继承证明材料。

      ◆变更投资人的姓名、居所的,提交投资人姓名、住所变更证明,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居住证复印件。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④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⑤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5.2  办理路径

      ①窗口办理路径:行政审批分局:铁岭市铁岭县凡河新区金沙江路36号铁岭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商事登记综合窗口(咨询电话:024-72682288)

      开发区分局: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南段77号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二楼登记注册窗口(咨询电话:024-74290097)

      现代物流园区分局:铁岭市铁岭县凡河新区钻石路东北城F16幢双创服务办事大厅一楼注册登记窗口(咨询电话:024-72236604)

      ②网上办理路径:辽宁政务服务网:www.lnzwfw.gov.cn

      铁岭政务服务网:sxzspzx.tieling.gov.cn

      5.3  办理时限:提交的申请符合法定办理条件,当场登记并及时制发办理结果。

      5.4  温馨提示

      ①通过全程网办方式办理变更登记的,需要在领取登记结果时将旧的纸质版《营业执照》正、副本交回。

      ②纸质版《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或损毁的,需要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营业执照作废。

      ③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身份证明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④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由本人签字。

    各级市场监管政务服务大厅

    序号

    机构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1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36号 铁岭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1楼西侧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024-72682288

    024-72855073

    2

    银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南段67号,铁岭市银州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024-72614173

    3

    铁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铁岭市铁岭县澜沧江路与长白山路交叉口西100米铁岭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商事服务综合区A01窗口

    024-72682280

    4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开原市新城街道开原大街313号,开原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二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024-73827529

    024-73831802

    5

    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铁岭市昌图县302省道北50米,昌图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西副楼6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024-75865755

    6

    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铁岭市西丰县行政审批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西丰县西丰镇六安新村)

    024-77859315

    7

    调兵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调兵山市工人大街7号,调兵山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1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024-76908027

    8

    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铁岭市清河区清河路49号世纪广场清河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024-72170605

    9

    行政审批分局

    铁岭市铁岭县凡河新区金沙江路36号铁岭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商事登记综合窗口

    024-72682288

    10

    开发区分局

    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南段77号 开发区管委会2楼

    024-74290097

    11

    现代物流园区分局

    铁岭市铁岭县凡河新区钻石路东北城F16幢双创服务办事大厅一楼注册登记窗口

    024-72236604

    12

    企业监管分局

    铁岭市银州区北市路78号6楼601室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监管分局个体登记窗口

    024-7423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