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注销登记(简易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文章来源: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添加时间:2024年12月06日
阅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注销登记(简易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注销登记分为“普通注销程序”与“简易注销程序”,如果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存在下列情形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①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②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④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⑤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1.需提交的材料
①《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②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③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④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⑤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⑥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⑦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
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作社(联合社)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⑨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2.办理路径
①窗口办理路径:开发区分局: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南段77号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二楼登记注册窗口(咨询电话:024-74290097)
②网上办理路径:辽宁政务服务网:www.lnzwfw.gov.cn
铁岭政务服务网:sxzspzx.tieling.gov.cn
3.办理时限:提交的申请符合法定办理条件,当场登记并及时制发办理结果。
4.温馨提示
①通过全程网办方式办理注销登记的,需要在领取登记结果时将旧的纸质版《营业执照》正、副本交回。
②纸质版《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或损毁的,需要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营业执照作废。
③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第1、9项材料。
④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第1、4、9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⑤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注销登记的,身份证明、批准证书、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⑥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涉及代签文书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
5.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