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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变更办事指南

    文章来源: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添加时间: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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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经营范围、

      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变更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变更 设定依据:根据2019年8月26日已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申请条件:《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 第五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 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 (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办理材料:1. 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2.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3.(1)经营范围变更:提供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可容缺受理,在办结前补正) (2)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变更:拟设经营场所和仓库的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设施设备情况及平面布置图 办理地点: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36号 铁岭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1楼东侧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办理机构: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网址:http://sxzspzx.tieling.gov.cn/tlzwdt/epointzwmhwz/pages/default/index

      八、收费标准:无收费

      九、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联系电话:024-72855073

      十一、办理流程:1.材料审核;2.受理;3.现场核查;4.审批发证。

      十二、办事时限: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