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20年05月29日
阅读: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二、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9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附件:省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目录(348项) 三十四、省食品药品监管局(12项) (二)下放市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理2项。 1.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省管部分)
三、申请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材料:1.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4.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5.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7.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8.自备水源应提供安全检测报告;9.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10.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1.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12.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13.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所提交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五、办理地点: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36号 铁岭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申报网址:http://scsq.lnspaqw.com/#/login)
六、办理机构: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收费标准:无收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8:30-16:30(中午不休息)
九、联系电话:024-72855073
十、办理流程:1.材料审核;2.受理;3.现场核查;4.审批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