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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

    文章来源: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添加时间:2024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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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

      案号:铁知法字〔2024〕03

      请求人:吕井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吕井平

      住所: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

      委托代理人:吕彦斌(赤峰正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务部)

      被请求人:辽宁霸道梦工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敬发

      住所:辽宁省铁岭市铁南经济开发区台湾工业园********

      委托代理人:

      案由:吕井平与辽宁霸道梦工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饲料袋(白)”,专利号:ZL20193 0300551.3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吕井平就其“饲料袋(白)”,专利号:ZL201930300551.3与被请求人辽宁霸道梦工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于2024620日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4624日受理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对该专利侵权纠纷展开调查,合议组成员赵奇、黄亚、王俊卓,赵奇为本案合议组组长,黄亚为本案主审。2024625日,我局向被请求人送达答辩通知书、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书及附件复印件,并于当日对被请求人做了调查笔录.

      被请求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意见,我局将答辩意见送达请求人的代理人吕彦斌。

      2024910日,合议组对案件进行了合议,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称:赤峰正道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吕井平,是“饲料袋(白)”(专利号:ZL201930300551.3)的权利人。被请求人辽宁霸道梦工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与“牧士”包装产品相似饲料产品,其包装图案、色彩、布局均与涉案专利产品相似,足以使其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混淆,构成了专利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请求人提供了专利证书、专利权授权公告文本、照片等证据材料。

      被请求人辩称:将9890型号包装产品与涉案专利相比较,二者的相同点在于:(1)两者均为长方形扁平包装袋:(2)两者正面的顶部和底部均标注有表示产品型号的数字图案,两者正面的左侧和右侧均标注有产品说明的文字图案和产品型号的数字图案:(3)两者正面的中部均设有由图形、商标、文字、数字、卡通动物头像构成的组合图案:(4)两者背面的顶部和底部均标注有表示产品型号的数字图案,两者背面的左侧和右侧均标注有产品说明的文字图案和产品型号的数字图案:(5)两者背面的中部均设有由图形、商标、文字、数字、卡通动物头像构成的组合图案。

      9890型号包装产品与涉案专利相比较,二者的不同点在于(1)被控侵权产品9890型号包装产品正面的顶部设计有剪刀图案以及产品说明的文字图案,涉案专利正面无此设计;(29890型号包装产品两者正面的顶部和底部所标注的产品型号的数字不同,两者正面的左侧和右侧标注的产品型号的数字不同,产品说明的文字内容不同,且文字数量不同;(3)正面的组合图案的上部采用图形图案,该上部的图形图案包括亭子以及位于亭子下方的圆弧线条,圆弧线条的开口朝下且圆弧开口处采用胡须形状构图,上部的图形图案下方为“牧赛农”的商标图案,“牧赛农”的商标图案包括图形图案和位于图形图案下方的“牧赛农”文字图案,“牧赛农”的商标图案中的图形图案由位于底层的三角形以及位于三角形上层的多个线条构成,“牧赛农”的商标图案的下方为产品说明的文字图案和产品型号的数字图案,再往下包括并排设计的卡通牛和卡通羊的图案,卡通羊包括羊头和部分羊身,卡通牛和卡通羊的整体形象生动活泼,造型独特,组合图案的底部采用矩形图案,矩形图案的左上角和右下角采用波浪形状构图,矩形图案内附有产品规格和厂家信息的文字图案,涉案专利正面的组合图案的上部也采用图形图案但该图形图案包括上方的圆顶结构以及圆顶结构下方左右两侧对称设计呈张开姿态的异形图案,两侧异形图案的中间为船锚造型的图形图案,上部的图形图案下方为“牧士”的商标图案,“牧士”的商标图案仅包括“牧士”文字图案,“牧士”的商标图案的下方为产品说明的文字图案和产品型号的数字图案,再往下包括并排设计的卡通牛和卡通羊的图案,卡通牛仅包括牛头部分,卡通羊也仅包含羊头部分,整体形象呆板,卡通牛和卡通羊的图案下方为产品规格产品适用范围和厂家信息的文字图案,组合图案的底部采用由多个倒置的船锚造型并排设计以及船锚下方粗直线条相结合的图形图案,此外,涉案专利正面的组合图案的底部图形图案和组合图案的上部图形图案在左右侧通过线条串联起来;(49890型号包装产品背面的顶部设有剪刀图案以及产品说明的文字图案,而涉案专利背面无此设计;(59890型号包装产品两者背面的顶部和底部所标注的产品型号的数字不同,两者背面的左侧和右侧标注的产品型号的数字不同,产品说明的文字内容不同,且文字数量不同;(69890型号包装产品背面的组合图案的上部采用图形图案,该上部的图形图案包括亭子以及位于亭子下方的圆弧线条,圆弧线条的开口朝下且圆弧开口处采用胡须形状构图上部的图形图案下方为“牧赛农”的商标图案,“牧赛农”的商标图案包括图形图案和位于图形图案下方的“牧赛农”文字图案,“牧赛农”的商标图案中的图形图案由位于底层的三角形以及位于三角形上层的多个线条构成,“牧赛农”的商标图案的下方为产品说明的文字图案和产品型号的数字图案,再往下包括并排设计的卡通牛和卡通羊的图案,卡通牛包括牛头和部分牛身,卡通羊包括羊头和部分羊身,卡通牛和卡通羊的整体形象生动活泼,造型独特,卡通牛和卡通羊的图案下方为产品规格和厂家信息的蒙文文字图案,组合方案的底部采用由多个具有开口的长条状异形图形并排设计的图形图案,且相邻长条状异形图形采用开口朝向相反的错位布置,涉案专利背面的组合图案的上部采用图形图案,但该图形图案包括上方的圆顶结构以及圆顶结构下方左右两侧对称设计呈张开姿态的异形图案,两侧异形图案的中间为船锚造型的图形图案,上部的图形图案下方为并排设计的卡通牛和卡通羊的图案,卡通牛仅包括牛头部分卡通羊也仅包含羊头部分,整体形象呆板,卡通牛和卡通羊的图案下方为“牧士”的蒙文文字图案,“牧士”的蒙文文字图案左侧为产品型号的数字图案和产品说明的蒙文文字图案,“牧士”的蒙文文字图案右侧为产品规格、产品适用范围和厂家信息的蒙文文字图案,组合图案的底部采用由多个倒置的船锚造型并排设计以及船锚下方粗直线条相结合的图形图案,此外,涉案专利背面的组合图案的底部图形图案和组合图案的上部图形图案在左右侧通过线条串联起来;(79890型号包装产品正面的组合图案中各组成部分的位置和9890型号包装产品背面的组合图案各组成部分的位置基本保持不变,使得正面图案设计与背面图案设计具有一定的对称性,而涉案专利正面的组合图案中各组成部分的位置和涉案专利背面的组合图案中各组成部分的位置变化较大,使得正面图案设计与背面图案设计明显不具有对称性。(89890型号包装产品正面和背面的颜色设计的纯度(即彩度,指色彩的鲜艳程度)相对更艳丽,而涉案专利正面和背面的颜色设计的纯度相对浑浊。

      由上述对比,被请求人认为9890型号包装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相比既不相同也不实质相同,具体理由如下:对于包装袋这类平面产品而言,近似长方形的整体形状属于此类产品中的惯常设计,其在图案设计上具有极大的设计自由度,该类产品主要的设计变化也在于构图布局以及图案具体内容的变化,也是一般消费者识别并留有主要视觉印象的标志性部分。9890型号包装产品与涉案专利相比较的相同点(1)属于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对整体视觉的影响较低,对于相同点(2)和相同点(4)也属该类产品的常见设计,且整体设计占比较小,很难引起一般消费者的关注,对相同点(3)和相同点(5),在包装袋产品的中部区域采用图形、商标、文字数字、卡通动物头像构成的组合图案也属于该类产品的常见设计,其具体的图案变化是一般消费者的关注重点。

      9890型号包装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相比,至少存在上述不同点(1)-(8)的8处不同,这8处不同当中,尤其是不同点(3)(6)7)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巨大。不同点(3)涉及包装产品正面的组合图案对比,该部分在包装产品的正面设计占比最大,是一般消费者对包装产品正面关注的重点,由上述对比分析可知,9890型号包装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在该部分存在明显区别,这些区别足以对产品正面的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不同点(6)涉及包装产品背面的组合图案对比,该部分在包装产品的背面设计占比最大,是一般消费者对包装产品背面关注的重点,由上述对比分析可知,9890型号包装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在该部分存在明显区别,这些区别足以对产品背面的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不同点(7)系包装产品正面的组合图案与包装产品背面的组合图案间的设计关系,9890型号包装产品正面的组合图案中各组成部分和9890型号包装产品背面的组合图案中各组成部分的位置基本保持不变,使得正面图案设计与背面图案设计具有一定的对称性,而涉案专利正面的组合图案中各组成部分的位置和涉案专利背面的组合图案中各组成部分的位置变化较大,使得正面图案设计与背面图案设计明显不具有对称性。上述不同点(3)(6)7)的存在,足以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此外,不同点(1)(2)(4)(5)8)也均属于一般消费者不能忽略的部分,会对整体视觉效果造成影响。综上,不同点(1)-(8)的存在,使得9890型号包装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相比既不相同也不实质相同,即9890型号包装产品的外观设计不侵犯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我公司其他型号的包装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均存在极大的区别尤其是其他型号的包装产品正面的中部组合图案和反面的中部组合图案均与涉案专利的正面的中部组合图案和反面的中部组合图案均存在很大差异,且上述中部组合图案在各自包装产品中设计占比最大是一般消费者对包装产品关注的重点,上述中部组合图案的不同点足以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综上,其他型号包装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相比不相同也不实质相同其他型号包装产品的外观设计也不侵犯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被请求人提出一份《相似包装资料说明》称:蒙古包顶、牛头云纹等设计元素为蒙古族特有的民族元素,蒙文为蒙古族特有文字;牛羊反刍料普遍销往内蒙古地区,包装设计是都会运用到相关元素。市场上广泛存在此类型包装,现在内蒙古、辽宁等地多家公司在设计包装时都在使用相似图案图形设计元素。

      针对上述材料,请求人提出意见称:请求人只针对被请求人使用牧赛农系列产品提出处理请求。根据一案一诉的原则,其他品牌的行为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抗辩的依据和理由。

      经审理查明:

      一、涉案专利为中国外观设计专利:饲料袋(白),专利号:ZL201930300551.3,专利权真实有效(请求人出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复印件,票据号码:0010303139,年费缴费日期为2024614日)。专利权人为吕井平,专利申请日:2019612日,专利授权公告日:20191119日。目前该项专利法律状态为合法有效。

      二、请求人为吕井平,身份证号码为1504291977********.赤峰正道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利害关系人,也为共同请求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31283741801****,法定代表人为吕井平,登记机关为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人是涉案专利专利权人,有权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请求。

      三、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简要说明中明确:1.本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饲料袋(白)。2.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用于包装饲料。3.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在于形状、图案与色彩的结合。4.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立体图。5.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色彩。6.本外观设计产品为薄型产品,省略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

      四、被请求人为辽宁霸道梦工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方。被请求人地址位于铁岭市,属于我局受案和管辖范围。

      五、被控侵权产品被请求人提供图案样式定制被请求人存在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佐证:

      1.请求人身份证复印件;2.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3.涉案专利证书复印件;4.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复印件;5.被请求人营业执照复印件;6.被请求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7.调查笔录、被控侵权产品实物取证照片。

      本局认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保护一种“饲料袋”,被控侵权产品用途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同,属于同类产品,可以用于进行侵权比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一)保护范围的确定

      由于涉案外观设计为薄型产品且长方形扁平为该类包装袋惯常设计,同时涉案专利简要说明也明确了请求保护色彩,因此仅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色彩、图案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对。

      (二)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对比

      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视图与后视图均为白色底色,外部有蓝色的蒙古包形状、主视图的蒙古包上方及下方各有一行红色的数字,主视图的蒙古包内由上至下依次为红字商标“牧士”,一行蓝色汉字,一行红色数字和汉字,左右排列的两个蓝色椭圆形框、框内分别为红色的牛头和羊头图案,最下面是几行蓝色字,主视图蒙古包外的两侧各有一竖向汉字及数字,竖向数字及汉字颜色为红色和蓝色。后视图的蒙古包上方及下方各有一行红色的数字,后视图的蒙古包内上方左右排列的两个蓝色椭圆形框、框内分别为红色的牛头和羊头图案;图案下方中间是竖向的红字蒙文商标“牧士”,红字蒙文商标“牧士”左侧有一列竖向红字和一列竖向蓝字,红字蒙文商标“牧士”右侧有几列竖向的蒙文蓝字。后视图蒙古包外的两侧各有一竖向蒙文及数字,竖向蒙文及数字中有红色和蓝色。

      被控侵权产品的主视图与后视图均为白色底色,顶部有蓝色图案,顶部蓝色图案整体为伞盖式的蒙古包屋顶形状,屋顶部突出图案为蒙古包;主视图底部有蓝色方形的装饰条,装饰条的左上角及右下角有蓝色祥云状的装饰图案;后视图底部有近似回字格形状的蓝色装饰条。8601型号饲料包装袋主视图顶部上方及底部下方各有一行红色的数字,主视图的顶部与底部之间由上至下依次为红蓝图案及红字“牧赛农”商标,一行蓝色汉字,一行红色汉字和数字,一个蓝色椭圆形框、框内为红色的羊头图案,最下面是在底部蓝色装饰条中的几行白色字,主视图两侧各有一竖向汉字及数字,竖向汉字及数字颜色为红色和蓝色。后视图顶部上方及底部下方各有一行红色的数字,后视图的顶部与底部之间由上至下依次为红蓝图案及红字“牧赛农”商标,一行蓝色蒙文,一行红色蒙文和数字,一个蓝色椭圆形框、框内为红色的羊头图案,最下面是几行蓝色的蒙文。后视图的一侧有一竖向蒙文及数字,竖向蒙文及数字颜色为红色和蓝色;后视图的另一侧有一竖向汉字及数字,竖向汉字及数字颜色为红色和蓝色。9890型号饲料包装袋主视图顶部上方及底部下方各有一行红色的数字,主视图的顶部与底部之间由上至下依次为红蓝图案及红字“牧赛农”商标,一行蓝色汉字,一行红色汉字和数字,两个蓝色椭圆形框、框内分别为红色的卡通牛头和卡通羊头图案,最下面是在底部蓝色装饰条中的几行白色字;主视图两侧各有一竖向汉字及数字,竖向汉字及数字中颜色为红色和蓝色。后视图顶部上方及底部方各有一行红色的数字,后视图的顶部与底部之间由上至依次为红蓝图案及红字“牧赛农”商标,一行蓝色蒙文,行红色蒙文和数字,两个蓝色椭圆形框、框内分别为红色的卡通牛头和卡通羊头图案,最下面是几行蓝色的蒙文。后图的一侧有一竖向蒙文及数字,竖向蒙文及数字颜色为红色和蓝色;后视图的另一侧有一竖向汉字及数字,竖向汉字及数字颜色为红色和蓝色。8808型号饲料包装袋主视图顶部上方有一行红色的数字,主视图的顶部与底部之间由上至下依为红蓝图案及红字“牧赛农”商标,一行蓝色汉字,一行红色汉字和数字,左右两个图案,最下面是在底部蓝色装饰中的几行白色字:左右两个图案中,左侧是一只母羊及两只小羊,右侧是一只母牛及一只小牛。主视图左侧有一竖向汉字及数字,竖向汉字及数字中颜色为红色和蓝色。后视图顶部方有一行红色的数字,后视图的顶部与底部之间由上至下次为红蓝图案及红字“牧赛农”商标,一行蓝色蒙文,一行红色蒙文和数字,左右两个图案,最下面是几行蓝色的蒙文:左右两个图案中,左侧是一只母羊及两只小羊,右侧是一只母牛及一只小牛。后视图的左侧有一竖向蒙文及数字,竖向蒙文及数字颜色为红色和蓝色。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饲料袋”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在视觉效果存在色彩选择和蒙族特色元素图案设计的相同点,同时存在以下不同点:

      1.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主视图、后视图存在底部图形图案和组合图案的上部图形图案在左右侧通过蓝色线条串联起来封闭在内的设计,而被控侵权产品主视图、后视图无此设计。

      2.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主视图、后视图中蒙古包顶部图案与被控侵权产品主视图、后视图顶部图案不同。

      3.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主视图、后视图中蒙古包底部图案与被控侵权产品主视图、后视图底部装饰条图案不同。

      4.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主视图底部文字位于底部蓝色图案上方,占据下部空间较多,图案和文字的布局比较紧凑。被控侵权产品主视图底部文字集中在底部蓝色图案内,图案和文字的布局比较宽松。

      5.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在主视图、后视图商标周围无任何图案设计,被控侵权产品在主视图、后视图商标上部设计有红蓝图案的标识。

      6.被控侵权产品后视图的排版布局与主视图相同,但与涉案外观设计后视图的排版布局不同。

      综上所述,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要点在于图案与色彩的结合,被控侵权产品989086018808型号饲料包装袋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具有上述不同点,虽然色彩相同,但从整体视觉效果来看,被控侵权产品饲料包装袋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在整体形状、图案、色彩的结合上看存在实质性差异。因此,被控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没有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不侵犯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五条以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1.被请求人辽宁霸道梦工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侵权行为不成立;

      2.驳回请求人吕井平全部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合议组长:

      审 理 员:

      审理 员: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盖章)

      2024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