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行政执法事项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执法事项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辽铁知法裁字〔2023〕03号)

    文章来源: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添加时间:2023年08月20日

    阅读: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

      案号:辽铁知法裁字〔2023〕03号

      请求人:海伦市利民节能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万显君

      住所: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海伦镇化肥大市场西侧鸡讷公路南

      委托代理人:付丽丽(铁岭市铁岭县忠诚法律服务所)

      被请求人:邢立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辽宁省开原市八宝镇北花楼村

      委托代理人:无

      案由:海伦市利民节能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邢立威(“一种具有破包及拨料装置的秸秆捆烧自燃生物质锅炉”(专利号:ZL202021125501.X)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海伦市利民节能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就其“一种具有破包及拨料装置的秸秆捆烧自燃生物质锅炉”(专利号:ZL202021125501.X)与被请求人邢立威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3年5月18日受理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对该专利侵权纠纷展开调查,合议组成员赵奇、黄亚、侯笑男,赵奇为本案合议组组长,黄亚为本案主审。2023年5月23日,我局向被请求人送达答辩通知书、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书及附件复印件,并于当日对被请求人做了调查笔录.

      被请求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意见,我局将答辩意见送达至请求人的代理人付丽丽。

      2023年8 月3日,合议组对案件进行了合议,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称:

      请求人海伦市利民节能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是专利号:ZL202021125501.X,专利名称为“一种具有破包及拨料装置的秸秆捆烧自燃生物质锅炉”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20年6月17日提出申请,于2021年1月12日获得授权,目前处于有效期内。被请求人邢立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生产、销售“秸秆大包直燃炉”的行为,构成了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侵权行为。

      请求人提供了专利证书、专利权授权公告文本、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设备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

      被请求人辩称:1.侵权产品在进料装置具有进料平板输入装置 双齿轮电梯传动两种系独自研发的进料装置,在ZL202021125501.X并不涉及相关技术保护;2.被控侵权产品燃料进料室设计了双开门设计,保证密闭性,提升燃烧效率,在ZL202021125501.X并不涉及相关技术保护;3.被控侵权产品具备独特的粉碎滚,在粉碎滚中间具有进风装置通过三组粉碎刀头进行粉碎后与气体充分混合,增加燃烧效率。在ZL202021125501.X不具备特殊特征,且二者进风口不同;4.被控侵权产品粉碎室采用三组粉碎滚刀头,与ZL202021125501.X专利整体结构不同;5.被控侵权产品燃料室的进气方式与ZL202021125501.X专利不同,具有独有的进气管道。

      经审理查明:

      1.涉案专利为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一种具有破包及拨料装置的秸秆捆烧自燃生物质锅炉,专利号ZL202021125501.X,专利权真实有效(请求人出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复印件,票据号码:0035018738,年费缴费日期为2022年6月13日)。专利权人为海伦市利民节能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日:2020年6月17日,专利授权公告日:2021年1月12日。

      2.请求人为海伦市利民节能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312837418015859,法定代表人为万显君,登记机关为海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被请求人为邢立威,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地在辽宁省开原市八宝镇北花楼村,系邢立威在鑫溢丰机械加工制造厂加工。

      4.铁岭县春艳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洪峰)所使用的“秸秆大包直燃炉”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系被请求人制造、销售的产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佐证:

      1.请求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请求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4.涉案专利证书;5.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复印件;6.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7.被请求人身份证明;8.调查笔录、被控侵权产品实物取证录像照片。

      本局认为:

      1.请求人是涉案专利专利权人,有权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请求。

      2.被请求人身份地址和设备制造地位于铁岭市,属于我局受案和管辖范围。

      3.被请求人存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涉嫌侵权产品行为。

      4.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涉案产品是否落入请求人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二、被请求人主张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一、侵权判定对象

      (一)涉案专利基本情况

      涉案专利是名称为“一种具有破包及拨料装置的秸秆捆烧直燃生物质锅炉”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2021125501.X;申请日:2020年6月17日;授权公告日: 2021年1月12日;授权公告号 CN 212339219U;发明人: 万显君 刘凤磊 刘成 张亮亮 张怀雨 李枫巍 赵子风。涉案专利正常缴纳年费,目前该项专利法律状态为合法有效。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共计10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为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10为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具体内容为:

      1.一种具有破包及拨料装置的秸秆捆烧直燃生物质锅炉,其特征在于,包括:破包辊总成(1)、拨料辊总成(2);所述破包辊总成(1)位于锅炉的秸秆破包室(3)内或者炉膛(4)内,其包括一个或两个破包辊主轴管(5);每个所述破包辊主轴管(5)内均设有水冷通道(6)或者风冷通道(7),冷却水或者冷却风经过所述破包辊主轴管(5)的水冷通道(6)或者风冷通道(7),以对所述破包辊总成(1)整体进行降温保护;每个所述破包辊主轴管(5)的环外壁都设有若干破包刺(8); 所述拨料辊总成(2)位于锅炉的炉膛(4)内,其包括一个或两个拨料辊主轴管(9);每个所述拨料辊主轴管(9)内均设有水冷通道(6)或者风冷通道(7),冷却水或者冷却风经过所述拨料辊主轴管(9)的水冷通道(6)或者风冷通道(7),以对所述拨料辊总成(2)整体进行降温保护;每个所述拨料辊主轴管(9)的环外壁都设有若干拨料刺(10);当所述破包辊总成(1)位于锅炉的所述秸秆破包室(3)内时,所述秸秆破包室(3)设于所述炉膛(4)上秸秆入料口的前端;所述破包辊主轴管(5)的两端端部通过转动轴承座(11)与所述秸秆破包室(3)或者所述炉膛(4)的内壁转动连接,所述拨料辊主轴管(9)的两端端部通过转动轴承座(11)与所述炉膛(4)的内壁转动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具有破包及拨料装置的秸秆捆烧直燃生物质锅炉,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破包辊主轴管(5)、所述拨料辊主轴管(9)设置为两个时,两个所述破包辊主轴管(5)、两个所述拨料辊主轴管(9)呈对向或者同向旋转。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具有破包及拨料装置的秸秆捆烧直燃生物质锅炉,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破包辊主轴管(5)设置为两个时,在两个所述破包辊主轴管(5)相同方向的其中一端都装有破包辊链轮(12),同时,在该端一侧的所述秸秆破包室(3)或者所述炉膛(4)外壁上安装有第一传动电机(13),所述第一传动电机(13)位于两个所述破包辊链轮(12)之间,所述第一传动电机(13)的输出轴上分别装有两个与两个所述破包辊链轮(12)位置相对的第一传动电机链轮(14),所述破包辊链轮(12)和与其对应的所述第一传动电机链轮(14)通过链条(15)实现传动;当所述破包辊主轴管(5)设置为一个时,所述破包辊主轴管(5)的其中一端与第一转动电机相连。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具有破包及拨料装置的秸秆捆烧直燃生物质锅炉,其特征在于,当所述拨料辊主轴管(9)设置为两个时,在两个所述拨料辊主轴管(9)相同方向的其中一端都装有拨料辊链轮(16),同时,在该端一侧的所述炉膛(4)外壁上安装有第二传动电机(17),所述第二传动电机(17)位于两个所述拨料辊链轮(16)之间,所述第二传动电机 (17)的输出轴上分别装有两个与两个所述拨料辊链轮(16)位置相对的第二传动电机链轮(18),所述拨料辊链轮(16)和与其对应的所述第二传动电机链轮(18)通过链条(15)实现传动; 当所述拨料辊主轴管(9)设置为一个时,所述拨料辊主轴管(9)的其中一端与第二转动 电机相连。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具有破包及拨料装置的秸秆捆烧直燃生物质锅炉,其特征在于,所述破包辊主轴管(5)、所述拨料辊主轴管(9)的所述水冷通道(6)连接水冷系统,所述水冷系统包括设于所述破包辊主轴管(5)、所述拨料辊主轴管(9)端部的水冷进回水装置组合; 当所述破包辊主轴管(5)、所述拨料辊主轴管(9)设置为两个时,所述水冷进回水装置 组合包括两个进水管座(19)和两个回水管座(20),所述进水管座(19)和所述回水管座(20)均与所述水冷通道(6)连接;两个所述回水管座(20)各自安装在一个主轴管上并用回水软管(21)连接在一起,所述回水软管(21)与循环水泵(22)相连接,所述循环水泵(22)又通过 所述回水软管(21)与水箱连接;两个所述进水管座(19)也各自安装在一个主轴管上并用进 水软管(23)连接在一起,所述进水软管(23)与所述水箱连接; 当所述破包辊主轴管(5)、所述拨料辊主轴管(9)设置为一个时,所述水冷进回水装置 组合包括一个进水管座(19)和一个回水管座(20),所述进水管座(19)和所述回水管座(20)均与所述水冷通道(6)连接;一个所述回水管座(20)安装在主轴管上并连接回水软管(21), 所述回水软管(21)与循环水泵(22)相连接,所述循环水泵(22)又通过所述回水软管(21)与 水箱连接;一个所述进水管座(19)也安装在主轴管上并连接进水软管(23),所述进水软管 (23)与所述水箱连接;冷却水自所述水箱、所述进水软管(23)、所述进水管座(19)进入到所述水冷通道(6)内,再通过所述回水管座(20)、所述回水软管(21)在所述循环水泵(22)的作用下返回所述 水箱,形成整个水冷循环回路。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具有破包及拨料装置的秸秆捆烧直燃生物质锅炉,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水管座(19)、所述回水管座(20)位于所述破包辊主轴管(5)、所述拨料辊主轴管(9)的同一端或者分设于所述破包辊主轴管(5)、所述拨料辊主轴管(9)的两端。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具有破包及拨料装置的秸秆捆烧直燃生物质锅炉,其特征在于,所述水冷进回水装置组合还包括用于密封循环水的双面水封(24)和O型密封圈(25)。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具有破包及拨料装置的秸秆捆烧直燃生物质锅炉,其特征在于,所述破包辊主轴管(5)内的所述风冷通道(7)外接自然风或者连接第一风冷系统,所述第一风冷系统包括设于所述破包辊主轴管(5)端部的风冷进出风装置组合;当所述破包辊主轴管 (5)设置为两个时,所述风冷进出风装置组合包括两个进风口(26)和两个出风口(27),所述进风口(26)和所述出风口(27)均与所述风冷通道(7)连接;两 个所述进风口(26)各自安装在一个所述破包辊主轴管(5)上并用风管(28)连接在一起,该风管(28)与第一鼓风机(29)相连接;两个所述出风口(27)也各自安装在一个所述破包辊主轴管(5)上并用风管(28)连接在一起,该风管(28)进一步通向所述炉膛(4),向所述炉膛(4)内给氧;当所述破包辊主轴管 (5)设置为一个时,所述风冷进出风装置组合包括一个进风口 (26)和一个出风口(27),所述进风口(26)和所述出风口(27)均与所述风冷通道(7)连接;一个所述进风口(26)安装在所述破包辊主轴管(5)上并连接风管(28),该风管(28)与第一鼓风机(29)相连接;一个所述出风口(27)也安装在所述破包辊主轴管(5)上并连接风管(28), 该风管(28)进一步通向所述炉膛(4),向所述炉膛(4)内给氧。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一种具有破包及拨料装置的秸秆捆烧直燃生物质锅炉,其特征在于,所述拨料辊主轴管(9)内的所述风冷通道(7)连接第二风冷系统,所述第二风冷系统包括第二鼓风机(30); 当所述拨料辊主轴管(9)设置为两个时,其中一个所述拨料辊主轴管(9)的一端通过风 管(28)与所述第二鼓风机(30)相连,另外一个所述拨料辊主轴管(9)同一方向上的一端端部封死;两个所述拨料辊主轴管(9)同一方向上的另外一端通过风管(28)相连通;当所述拨料辊主轴管(9)设置为一个时,所述拨料辊主轴管(9)的一端通过风管(28)与所述第二鼓风机(30)相连,另外一端端部封死; 所述拨料辊主轴管(9)的环外侧壁上开设有若干与所述风冷通道(7)相通的风孔(31)。

      10 .根据权利要求1-9任意一项所述的一种具有破包及拨料装置的秸秆捆烧直燃生物质锅炉,其特征在于,所述破包辊主轴管(5)、所述拨料辊主轴管(9)两端端部的所述转动轴承座(11)由轴承压盖(32)、轴用卡簧(33)固定,以限制其轴向移动。

      (二)涉嫌侵权产品基本情况

      涉案侵权物品秸秆大包直燃炉使用方为铁岭县春艳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洪峰),为被请求人制造、销售。

      秸秆大包直燃炉包括破包辊总成和拨料辊总成;

      破包辊总成位于锅炉的秸秆破包室内,其包括两个破包辊主轴管;每个破包辊主轴管内均设有风冷通道,冷却风经过破包辊主轴管的风冷通道,以对破包辊总成整体进行降温保护;每个破包辊主轴管的环外壁都设有若干破包刺;

      拨料辊总成位于锅炉的炉膛内,其包括两个拨料辊主轴管;每个拨料辊主轴管内均设有风冷通道,冷却风经过拨料辊主轴管的风冷通道,以对拨料辊总成整体进行降温保护;每个拨料辊主轴管的环外壁都设有若干拨料刺;

      秸秆破包室设于炉膛上秸秆入料口的前端,破包辊总成位于锅炉的秸秆破包室内;

      破包辊主轴管的两端端部通过转动轴承座与秸秆破包室的内壁转动连接,拨料辊主轴管的两端端部通过转动轴承座与炉膛的内壁转动连接。

      二、涉嫌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鉴于请求人向本局出具了《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该报告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之规定,本局仅就涉嫌侵权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进行分析。

      (一)权利要求1记载的内容

      1.一种具有破包及拨料装置的秸秆捆烧直燃生物质锅炉,其特征在于,包括:破包辊总成(1)、拨料辊总成(2);所述破包辊总成(1)位于锅炉的秸秆破包室(3)内或者炉膛(4)内,其包括一个或两个破包辊主轴管(5);每个所述破包辊主轴管(5)内均设有水冷通道(6)或者风冷通道(7),冷却水或者冷却风经过所述破包辊主轴管(5)的水冷通道(6)或者风冷通道(7),以对所述破包辊总成(1)整体进行降温保护;每个所述破包辊主轴管(5)的环外壁都设有若干破包刺(8);所述拨料辊总成(2)位于锅炉的炉膛(4)内,其包括一个或两个拨料辊主轴管(9);每个所述拨料辊主轴管(9)内均设有水冷通道(6)或者风冷通道(7),冷却水或者冷却风经过所述拨料辊主轴管(9)的水冷通道(6)或者风冷通道(7),以对所述拨料辊总成(2)整体进行降温保护;每个所述拨料辊主轴管(9)的环外壁都设有若干拨料刺(10);当所述破包辊总成(1)位于锅炉的所述秸秆破包室(3)内时,所述秸秆破包室(3)设于所述炉膛(4)上秸秆入料口的前端;所述破包辊主轴管(5)的两端端部通过转动轴承座(11)与所述秸秆破包室(3)或者所述炉膛(4)的内壁转动连接,所述拨料辊主轴管(9)的两端端部通过转动轴承座(11)与所述炉膛(4)的内壁转动连接。

      (二)判断依据与判断结论

      针对焦点问题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具有破包及拨料装置的秸秆捆烧直燃生物质锅炉,涉嫌侵权产品为秸秆大包直燃炉,属于秸秆捆烧直燃生物质锅炉。涉嫌侵权产品秸秆大包直燃炉包括如下技术特征:破包辊总成和拨料辊总成;破包辊总成位于锅炉的秸秆破包室内,其包括两个破包辊主轴管;每个破包辊主轴管内均设有风冷通道,冷却风经过破包辊主轴管的风冷通道,以对破包辊总成整体进行降温保护;每个破包辊主轴管的环外壁都设有若干破包刺;拨料辊总成位于锅炉的炉膛内,其包括两个拨料辊主轴管;每个拨料辊主轴管内均设有风冷通道,冷却风经过拨料辊主轴管的风冷通道,以对拨料辊总成整体进行降温保护;每个拨料辊主轴管的环外壁都设有若干拨料刺;秸秆破包室设于炉膛上秸秆入料口的前端,破包辊总成位于锅炉的秸秆破包室内;破包辊主轴管的两端端部通过转动轴承座与秸秆破包室的内壁转动连接,拨料辊主轴管的两端端部通过转动轴承座与炉膛的内壁转动连接。

      经过比对分析,涉嫌侵权产品秸秆大包直燃炉技术方案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即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针对焦点问题2:被请求人提出的答辩意见,我局经双方质证,合议组合议认为,被请求人的答辩意见并没有指出被控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核心技术特征即拨料辊总成和拨料辊总成的本质区别。因此,本局对于被请求人提出的答辩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被请求人在请求人专利权有效状态下,未经其许可,为经营目的而制造、销售秸秆大包直燃炉,构成对请求人专利权的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参照请求人请求事项,

      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一.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专利权产品的行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将未售出的该款侵权产品投放市场。

      二、责令被请求人立即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盖章)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