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行政执法事项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执法事项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铁岭市2023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文章来源: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添加时间:2023年02月08日

    阅读:

    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市局机关各业务科室、各直属分局:

      现将《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公布)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对市场主体年报公示信息、登记事项进行“双随机”抽查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公布)。

    7-12

    现场调阅审查

    重点用能企业

    检查是否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是否检定合格,是否建立相应的计量管理制度,用能企业是否依法依规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公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2号公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2-5

    现场调阅审查

    计量器具制造企业,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检查计量器具是否符合计量标准,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及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指标是否符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国务院令第752号修订)、《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4号公布)、《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公布)

    6-11

    现场调阅审查

    加油机、加气机计量监督检查

    检查在用加油机、加气机是否按周期检定,各部位铅封是否完好,其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检查是否存在改装主板或芯片、加装作弊装置等计量违法行为;结合地区实际,对有消费者投诉或检定不合格率较高的加油机、加气机进行现场检定,测量其计量偏差是否在规程范围内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公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6-11

    现场调阅审查

    环保计量器具使用单位

    检查是否配备相应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所配备计量器具是否满足环境监测要求;在用计量器具是否依法进行了计量检定或定期校准,是否具有有效的计量检定证书;是否制定计量管理制度,是否设立专(兼)职计量管理岗位并配备人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国务院令第752号修订)

    6-11

    现场调阅审查

    医疗卫生机构

    检查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建立了相应的计量管理制度,是否配备了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在用医用强检计量器具是否依法进行了周期检定,是否建立了计量器具台账,是否建立了周期检定、维护、保管、报废、更新制度和各种日常不定期自查制度;是否存在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医用强检计量器具进行诊断和治疗的行为;是否使用了国家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国务院令第752号修订)

    6-11

    现场调阅审查

    企业、商超、药房

    检查系统成员是否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经销的商品是否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是否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76号 )

    第二、三季度

    现场查验

    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的企业

    检查企业标准声明公开、制定、实施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三、四季度

    现场调阅审查

    铁岭市辖区内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是否持续保持获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公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

    每季度

    现场调阅审查、现场查验

    铁岭市辖区内取得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对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是否持续保持获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公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

    第二、三季度

    现场调阅审查、现场查验

    电动自行车、防爆电器、消防器材、妇女儿童用品、学生用品、烟花爆竹等经营企业

    检查产品来源合法性、可追溯性、产品整体质量是否符合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三、四季度

    现场调阅审查、现场查验

    危险化学品、醇基燃料及灶具、成品油、燃气具等产品生产经营企业

    检查产品来源合法性、可追溯性、产品整体质量是否符合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三、四季度

    现场调阅审查、现场查验

    药品经营使用单位

    检查药品经营使用单位是否存在销售假劣药、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公布)、《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公布,省政府令第341号修订)

    每季度

    现场查验

    市直医疗器械经营单位

    检查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39号修订)、《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公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158号)

    3-11

    现场查验

    市直医疗器械使用单位

    检查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情况。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39号修订)、《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

    3-11

    现场查验

    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

    检查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7号公布)、《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公布)

    每季度

    现场调阅审查

    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机构

    检查是否持续保持资质认定获证条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公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修订)、《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

    4-10

    现场调阅审查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获证组织及实施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

    检查强制性认证产品是否持续保持获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

    3-11

    现场查验

    食品农产品认证的获证组织及实施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

    检查是否持续保持获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公布,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总局令第61号修订)

    3-11

    现场查验

    获得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认证的获证组织及实施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

    检查是否持续保持获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公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公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3-11

    现场查验

    食品生产、经营、餐饮单位

    开展食品抽样检验,内容为中央转移支付、省级转移支付、市本级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抽检监测任务确定的食品大类及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

    每季度

    现场查验

    全市食品销售单位

    检查食品经营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21号修订)、《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

    每季度

    现场查验

    全市餐饮服务单位

    检查餐饮服务单位是否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相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21号修订)、《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公布,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2号修订)

    第三、四季度

    现场查验

    全市食品(保健食品)生产单位

    检查是否落实主体责任,是否持续保持获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21号修订)、《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公布,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2号修订)

    每季度

    现场查验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管食品(保健食品)生产单位

    检查是否落实主体责任,是否持续保持获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21号修订)、《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54号公布,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2号修订)

    每季度

    现场查验

    “双随机、一公开”抽取的农资生产、销售企业

    农资市场联合检查主体登记事项、注册资本合法性;产品质量、标识标注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公布)

    第一季度

    现场调阅审查、检验

    医疗广告:广告主(医疗机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检查广告主(医疗机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的广告是否含有(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检查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检查是否有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等条款发布医疗广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卫生部令第26号公布)

    第一季度

    现场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