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市监处罚〔2022〕106号
文章来源: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添加时间:2023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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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市监处罚〔2022〕106号
当事人:昌图县顺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24MA10DFWC2G
住所(地址):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昌图镇南街43组2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耀伦
根据相关线索,本局于2022年8月19日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行为立案调查。调查期间,本局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制作询问笔录和现场笔录,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0年5月27日,2020年11月20日取得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开展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安全性能检测;汽车环保检测等业务。2022年7月14日,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抽查时,发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检验部分)编号为21123821041900003过程差最大差值点右轮无数据,编号为21123821041600004过程差最大差值点左轮无数据且对整车制动率进行判定;当事人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报告中,报告签批人与资质认定证书中授权签字的笔迹不一致。
据调查,当事人的检测设备存在数据丢失情况。2022年7月14日,我局抽查发现问题后,当事人经联系设备厂商排查结果为服务器平台数据丢失所造成。在整改期间,当事人通过设备厂商调试已解决了该问题。另查,当事人在2022年7月份以前的授权签字人为“佟津津”,该授权签字人于2022年7月离职。2022年6月份,该授权签字人不在岗位时,当事人的制证工作人员曾经代替授权签字人在检验检测报告上签字。通过代签方式出具检验检测报告5份。
2022年7月14日,我局在监督抽查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铁市监责改[2022]RK-25)。至调查结束时止,当事人对上述违法行为全部予以了整改,且已将整改结果报送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上述事实,有相关现场笔录、询问笔录、202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抽查事实确认单、核查现场照片打印件、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适用于两轴汽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检验部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核准证书、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整改的相关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2年11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诉、申辩及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第一项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第二款“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的规定处罚。
当事人的第二项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第二款“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的规定,当事人涉嫌构成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的规定予以罚款。
当事人由于疏于管理,在发现车辆制动检验数据异常时未能及时纠正就传输、保存了数据,且为了工作方便由非授权签字人代替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属于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字的情形,在履行法定责任上存在主观过错。本案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未收到造成危害后果的报告。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整改通知后立即积极与专家沟通对上述行为进行整改,且按期完成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该处罚情形适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及《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但鉴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自发布施行至本案调查终结,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制定裁量基准。因此,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罚款。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码到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的代理银行(工、农、中、建、邮储、交通、中信、光大、招商、兴业、农商、锦州、抚顺、盘锦、阜新、本溪、盛京、朝阳、丹东、葫芦岛、辽阳、铁岭、鞍山、营口)任一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为:21120122000002639391。 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或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