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市监处罚〔2022〕105号
文章来源: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添加时间:2023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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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市监处罚〔2022〕105号
当事人:西丰县鑫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23MA103NNE9W
住所(地址):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西丰镇六安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迟敏
根据相关线索,本局于2022年8月22日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行为立案调查。调查期间,本局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制作询问笔录和现场笔录,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9年11月27日,2020年3月26日取得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开展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服务等业务。2022年7月15日,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抽查时,发现当事人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报告(人工检验部分)中,存在小型车轮胎花纹深度均为“4.1”和“4.2”、大型轮胎花纹深度均为“6.1”和“6.2”、车身对称部分高度差均为“18”和“17”、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均为“12º”等数据雷同的情况。通过提取当事人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信息系统数据及原始档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实,当事人自2022年4月份至检查发现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中,“小型车轮胎花纹深度、大型轮胎花纹深度、车身对称部分高度差”等数据均存在上述雷同情况。据调查,该公司检验人员为节约拍照时间而迅速完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数据上传,避免复检,而未按照规程进行机动车安全性能(人工检验部分)检验,只检验了部分数据。至案发时止,当事人违反规程检测车辆总计95台。另查,当事人编号为21120242207130035、21120242207050022、21120242207140034、21120242207080020、21120242207050015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检验报告中,侧滑检验数据均为“0”,经当事人联系设备厂家技术人员诊断为“侧滑检验车光电传感器虚连”,因此部分车辆在还未通过侧滑台时侧滑的检验项目就已经结束,导致数据为“0”。
2022年7月15日,我局在监督抽查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至调查结束时止,当事人对上述违法行为全部予以了整改,且已将整改结果报送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上述事实,有相关现场笔录、询问笔录、202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抽查事实确认单、核查现场照片打印件、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检验申请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部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检验部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核准证书、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整改的相关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2年11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诉、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以上事实及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第二款“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的规定,当事人构成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的规定给予处罚。
当事人由于疏于管理,在检验过程中压缩检验时间,没有完整测量数据,违反了检验规程;并且未能及时发现侧滑数据异常的问题,在车辆没有通过侧滑台时就传输、保存了数据,在履行法定责任上存在主观过错。本案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截至案发未收到造成危害后果的报告。且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整改通知后立即积极与专家沟通,对上述行为进行整改,并按期完成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该处罚情形适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及《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但鉴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从发布施行至本案调查终结,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制定裁量基准。因此,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罚款。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四)项的规定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3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码到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的代理银行(工、农、中、建、邮储、交通、中信、光大、招商、兴业、农商、锦州、抚顺、盘锦、阜新、本溪、盛京、朝阳、丹东、葫芦岛、辽阳、铁岭、鞍山、营口)任一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或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