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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市监处罚〔2022〕104号

    文章来源: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添加时间:2023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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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市监处罚〔2022〕104号

      当事人:调兵山市惠都建工集团诚宇检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0577239374G

      住所(地址):调兵山市人民路12号(建委东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毅

      根据相关线索,本局于2022年8月9日依法对当事人涉嫌超资质认定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行为立案调查。调查期间,本局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制作询问笔录和现场笔录,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经查,调兵山市惠都建工集团诚宇检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20日,并于2015年12月23日取得了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2日。期间,经资质认定部门审查通过,当事人多次扩大了授权签字人签字领域、新增和变更了检测方法标准。2016年9月7日,当事人扩大了授权签字人签字领域,新增了混凝土砂浆的“凝结时间、分层度、渗透性”等项目的检测方法标准;2021年9月12日,当事人扩大了授权签字人签字领域,新增了钢材及连接件“反向弯曲”检测方法标准,变更了“重量偏差”检测方法标准;2021年12月9日,当事人维持和扩大了授权签字人签字领域,变更了土工“含水率”和“密度”、门窗“抗风压性能、水密性能、气密性能”、混凝土“抗压强度”等检测方法标准。2022年7月4日,当事人经专家审查取得了新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至2028年7月3日。

      2022年7月6日,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全市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钢筋试验报告中,编号为gj-2021-0050、gj-2021-0051 、gj-2021-0052 gj-2021-0053、gj-2021-0054等5份报告的“抗拉强度、屈服强度检测标准(GB/T28900)不在当事人的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内,最大力总延伸率未经过资质认定。”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经过资质认定部门认定的检测标准所使用的拉伸试验方法为“GB/T228.1-2010”,而在检测标准GB/T28900中的6.3试验程序6.3.1.1规定“拉伸试验应按照GB/T228.1执行”,因此当事人虽未取得GB/T28900检测标准资质认定,但“抗拉强度”和“屈服强度”项目未超出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当事人在已取得的检测能力范围中不含有“最大力总延伸率”项目,未经资质认定。2022年11月17日,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提供的钢筋检验报告清单,同时通过询问调查确认,截至2021年12月20日,当事人共超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出具上述报告1242份。

      另查,我局执法人员在2022年7月6日针对《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问题事实确认单》中所列的其他问题,已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铁市监责改[2022]RK-11号)。截至调查终结,当事人已完成了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2022年12月8日,经调兵山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当事人整改通过。

      上述事实,有相关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事实确认单、核查现场照片打印件、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检测委托单、钢筋试验报告、试验原始记录、钢筋检测报告清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整改的相关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3年1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诉、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以上事实及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规定,当事人涉嫌构成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的规定给予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没有《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所列举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本案是由于当事人疏于培训和管理,致使相关人员对试验标准掌握不全、标准更新跟进不及时,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在履行法定责任上存在主观过错。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未收到造成危害后果的报告。在收到责令整改通知后立即积极与专家沟通对上述行为进行整改,并按期完成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我局综合考量上述情形,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十五条的减轻处罚的条件,认为本案不符合予以减轻处罚的条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罚则为3万元,没有(从轻、一般、从重)自由裁量空间。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码到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的代理银行(工、农、中、建、邮储、交通、中信、光大、招商、兴业、农商、锦州、抚顺、盘锦、阜新、本溪、盛京、朝阳、丹东、葫芦岛、辽阳、铁岭、鞍山、营口)任一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为:21120123000002809220。 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或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