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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市监处罚〔2022〕103号

    文章来源: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添加时间:2023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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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市监处罚〔2022〕103号

      当事人:铁法煤业集团工程质量检测检验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0791590835N

      住所(地址):调兵山市迎宾路铁煤集团监督检测中心办公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森林

      根据相关线索,本局于2022年8月22日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行为立案调查。调查期间,本局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制作询问笔录和现场笔录,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经查,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11月22日期间,铁法煤业集团工程质量检测检验有限责任公司先后接受了铁路公司、铁法煤业集团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辽宁万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铁煤集团建设公司等多家建设单位的委托,对用于建设工程的散热器产品进行了质量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2022年7月15日,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全市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开展上述检验检测时所依据的标准未取得相关资质认定。上述产品的检测报告编号为M61101-SRQ-2021-0001、M61101-SRQ-2021-0002、M61SRQ-2021-1101-0003、M61101-SRQ-2021-0004、M61101-SRQ-2021-0005、M61101-SRQ-2021-0006、M61101-SRQ-2021-0007、M61101-SRQ-2021-0008、M61101-SRQ-2021-0009,检验依据为GB/T19913-2018,而在当事人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能力范围中不包含该标准。

      另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6日,接受了集成劳务公司的委托,对采暖管路改造工程使用的冷热水用聚丙烯(PP-R)管材进行了检验,未采用相应的国家推荐性标准GB/T18742.2-2017进行检验,检验依据为T/LGBA002-2019,该检验标准是委托方与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标准。其中静液压耐压试验项目使用了国家推荐性标准GB/T6111-2003检验方法,且该检验方法在当事人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

      此外,当事人于2021年11月至12月期间,接受了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铁煤建设安装公司、辽宁能用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集成劳务公司等单位的委托,对钢材产品进行了质量检验,出具了编号为hjlw-2021-00108、hjlw-20、21-00109、hjlw-2021-00hjlw-2021-00139的钢材报告,报告中未注明检验依据及检验结论。当事人对标准GB1695.1、GB2099.1、GB/T17671-2021、GB/T228.1-2021未做变更,对编号为M61101-FSC-2021-00020的SBS防水卷材报告中检验原始记录信息不全。

      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当天,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铁市监责改[2022]RK-11号)。至调查时止,当事人对上述违法行为全部予以了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上述事实,有相关现场笔录、询问笔录、202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抽查事实确认单、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检测委托单、散热器试验报告、钢材试验报告、管材试验报告、试验原始记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整改的相关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2年11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诉、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以上事实及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

      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规定,当事人涉嫌构成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行为。应当依据第三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的规定给予处罚。

      当事人由于疏于管理,检验检测相关工作人员工作不细致,对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掌握不到位,未能严格落实《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超检验检测资质能力范围开展了检验检测并出具了报告,在履行法定责任上存在主观过错。本案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截至案发未收到造成危害后果的报告。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整改通知后立即积极与专家沟通对上述行为进行整改,且按期完成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该处罚情形适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及《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但鉴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从发布施行至本案调查终结,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制定裁量基准。因此,决定对当事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处30000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码到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的代理银行(工、农、中、建、邮储、交通、中信、光大、招商、兴业、农商、锦州、抚顺、盘锦、阜新、本溪、盛京、朝阳、丹东、葫芦岛、辽阳、铁岭、鞍山、营口)任一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为:21120122000002639682。 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或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