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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铁岭市化肥产品专项抽查实施方案

    文章来源: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添加时间:2022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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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铁岭市化肥产品专项抽查实施方案

      

      

    化肥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化肥

    1 范围

    本方案仅适用于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化肥产品专项抽查及委托检验。产品范围包括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控释肥料、缓释肥料。本方案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抽样组织实施、承检单位、时间及地点附则。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

    表1  表1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5

    501

    ---

    分类名称

    农业生产资料

    化肥

    ----

    2.2产品种类

    本次专项抽查产品种类为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控释肥料、缓释肥料等肥料商品。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细则。

    3.1复合肥料

    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化学方法和(或)物理方法制成的肥料。

    3.2掺混肥料(BB肥)

    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干混方法制成的颗粒状肥料。

    3.3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3.4缓释肥料

    通过养分的化学复合或物理作用,使其对作物的有效态养分随着时间而缓慢释放的化学肥料。

    3.5部分缓释肥料

    将缓释肥料与常规肥料掺混在一起而使某种养分的一部分具有缓释效果的肥料。

    3.6控释肥料

    能按照设定的释放率(%)和释放期(d)来控制养分释放的肥料。

    3.7部分控释肥料

    将控释肥料与常规肥料掺混在一起而使部分养分具有控释效果的肥料。

    3.8总养分

    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和氧化钾含量之和,以质量分数计。

    3.9配合式

    按N-P2O5-K2O(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顺序,用阿拉伯数字分别表示其在肥料中所占百分比含量的一种方式。其数值之和应与总养分标明量相等。

    3.10标识

    用于识别肥料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标识可用文字、符号、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3.11其他

    其他术语和定义见相应产品标准规定。

    1. 企业化肥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4.1根据复混肥料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企业规模以肥料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 企业肥料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企业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年销售额/万元

    ≥15000

    ≥3600且<15000

    <3600

    注:年销售额包括该类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

    1.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 15063-2020复合肥料

    GB/T 21633-2020掺混肥料(BB肥)

    GB/T 18877-2020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GB/T 23348-2009缓释肥料

    HG/T 4215-2011控释肥料

    NY/T525-2021 有机肥料

    GB/T 2440-2017尿素

    GB/T 20406-2017农业用硫酸钾

    GB /T 10205-2009磷酸一铵、磷酸二铵

    GB/T 3559-2001农业用碳酸氢铵

    NY/T 1107-2020大量元素水溶肥

    NY 2266-2012中量元素水溶肥料

    NY 1106-2010含腐植酸水溶肥料

    NY 1429-2010含氨基酸水溶肥料

    NY 1428-2010微量元素水溶肥料

    GB/T 2441.2 尿素的测定方法 第2部分:缩二脲含量 分光光度法

    GB/T 8571复混肥料 实验室样品制备

    GB/T 8572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 蒸馏后滴定法

    GB/T 8573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测定

    GB/T 8574复混肥料中钾含量的测定 四苯硼酸钾重量法

    GB/T 8576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真空烘箱法

    GB/T 8577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卡尔·费休法

    GB/T 14540 复混肥料中铜、铁、锰、锌、硼、钼含量的测定

    GB/T 17767.1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测定方法 第1部分:总氮含量

    GB/T 17767.3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测定方法 第3部分:总钾含量

    GB/T 19203 复混肥料中钙、镁、硫含量的测定

    GB/T 19524.1肥料中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GB/T 19524.2肥料中蛔虫卵死亡率的测定

    GB/T 23349肥料中砷、镉、铅、铬、汞生态指标

    GB/T 24890复混肥料中氯离子含量的测定

    GB/T 24891复混肥料粒度的测定

    GB/T 22924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中缩二脲含量的测定

    GB/T 34764 肥料中铜、铁、锰、锌、硼、钼含量的测定 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GB 38400 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GB/T 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NY/T 1116 肥料 硝态氮、铵态氮、酰胺态氮含量的测定

    NY/T 1117 水溶肥料 钙、镁、硫、氯含量的测定

    NY/T 1972 水溶肥料 钠、硒、硅含量的测定

    NY/T 1977 水溶肥料 总氮、磷、钾含量的测定

    NY/T 1978 肥料 汞、砷、镉、铅、铬含量的测定

    NY/T 2540 肥料 钾含量的测定

    NY/T 2542 肥料 总氮含量的测定

    GB 18382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1.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优先按以下原则抽取:所抽品种如有多种型号规格则抽取库存产品中浓度最高或存量最大的产品。

    6.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6.2.1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流通领域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的产品

    6.2.2抽样数量

    6.2.2.1 根据标准有关规定,抽样时,若总的包装袋数小于512袋时,抽样袋数按表3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确定最少采样袋数;大于512袋时,按3×N 1/3 (N为总的包装袋数)的规定计算的袋数(遇小数进为整数)抽取样品。

    表3 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

    总的包装袋数

    选取的最少抽样袋数

    总的包装袋数

    选取的最少抽样袋数

    1~10

    全部

    182~216

    18

    11~49

    11

    217~254

    19

    50~64

    12

    255~296

    20

    65~81

    13

    297~343

    21

    82~101

    14

    344~394

    22

    102~125

    15

    395~450

    23

    126~151

    16

    451~512

    24

    152~181

    17

    6.2.2.2  严格按照产品标准中有关抽样规则进行样品采取。

    6.2.3  抽样应注意问题

      抽样人员应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拍照(注意不要遗漏包装袋背面、底部等标识内容)或带回一个包装袋。

    6.3  样品处置

    将采取的样品迅速充分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1公斤,分别装入两个干燥的塑料瓶,密封并加贴识别标识。一瓶作为检验样品,一瓶作为备用样品。样品运输时应确保样品的物理、化学性状不被破坏,必要时,可对样品的包装和封样情况进行拍照。

    6.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抽样单中样品的“配合式”“产品等级”一栏应严格按照包装袋内容填写。抽样单上抽检单位、组织部门、受检单位三方签字。

    7   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7.1.1复合肥料

    表4复合肥料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检验方法标准

    1

    总氮

    GB/T 15063

    GB 38400

    GB/T 8572或GB/T 22923或NY/T 1977

    2

    有效五氧化二磷

    GB/T 15063或GB/T 8573或GB/T 22923

    3

    氧化钾

    GB/T 8574或GB/T 22923或NY/T 2540

    4

    总养分

    GB/T 8572或GB/T 22923或NY/T 1977

    GB/T 15063或GB/T 8573或GB/T 22923

    GB/T 8574或GB/T 22923或NY/T 2540

    5

    氯离子

    GB/T 15063或GB/T 24890

    6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

    GB/T 15063或GB/T 8573或GB/T 22923

    7

    硝态氮

    GB/T 8572或GB/T 22923或或GB/T 3597或NY/T 1977

    8

    有效钙

    GB/T 15063 或GB/T 19203

    9

    有效镁

    GB/T 15063 或GB/T 19203

    10

    总硫

    GB/T 19203

    11

    GB/T 15063或GB/T14540或GB/T34764

    12

    GB/T 15063或GB/T14540或GB/T34764

    13

    GB/T 15063或GB/T14540或GB/T34764

    14

    GB/T 15063或GB/T14540或GB/T34764

    15

    GB/T 15063或GB/T14540或GB/T34764

    16

    GB/T 15063或GB/T14540或GB/T34764

    17

    缩二脲

    GB/T22924或GB/T 2441.2

    18

    标识和质量证明书

    GB/T 15063

    GB 18382

    7.1.2掺混肥料

    表5掺混肥料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检验方法标准

    1

    总氮

    GB/T 21633

    GB 38400

    GB/T 8572或GB/T 22923或NY/T 2542

    2

    有效五氧化二磷

    GB/T 15063或GB/T 8573或GB/T 22923

    3

    氧化钾

    GB/T 8574或GB/T 22923或NY/T 2540

    4

    总养分

    GB/T 8572或GB/T 22923或NY/T 2542

    GB/T 15063或GB/T 8573或GB/T 22923

    GB/T 8574或GB/T 22923或NY/T 2540

    5

    氯离子

    GB/T 24890或NY/T 1117

    6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的百分率

    GB/T 15063或GB/T 8573或GB/T 22923

    7

    水分

    GB/T 8576或GB/T 8577

    8

    有效钙

    GB/T 15063 或GB/T 19203

    9

    有效镁

    GB/T 15063 或GB/T 19203

    10

    总硫

    GB/T 19203

    11

    GB/T14540或GB/T34764

    12

    GB/T14540或GB/T34764

    13

    GB/T14540或GB/T34764

    14

    GB/T14540或GB/T34764

    15

    GB/T14540或GB/T34764

    16

    GB/T14540或GB/T34764

    17

    缩二脲

    GB/T22924或GB/T 2441.2

    18

    标识和质量证明书

    GB/T 21633

    GB 18382

    7.1.3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表6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检验方法标准

    1

    总氮

    GB/T 18877

    GB/T 17767.1或GB/T 22923

    2

    有效五氧化二磷

    GB/T 15063或GB/T 8573

    3

    氧化钾

    GB/T 17767.3

    4

    总养分

    GB/T 17767.1或GB/T 22923

    GB/T 15063或GB/T 8573

    GB/T 17767.3

    5

    氯离子

    GB/T 18877或NY/T 1117

    6

    有机质

    GB/T 18877

    7

    蛔虫卵死亡率

    GB/T 19524.2

    8

    粪大肠菌群数

    GB/T 19524.1

    9

    砷及其化合物含量(以As计)

    GB/T 23349或NY/T 1978

    10

    镉及其化合物含量(以Cd计)

    11

    铅及其化合物含量(以Pb计)

    12

    铬及其化合物含量(以Cr计)

    13

    汞及其化合物含量(以Hg计)

    14

    酸碱度(pH值)

    GB/T 18877

    15

    钠离子

    NY/T 1972

    16

    缩二脲

    GB/T 22924

    17

    标识和质量证明书

    GB/T 18877

    GB 18382

    7.1.4缓释肥料

    表7缓释肥料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检验方法标准

    1

    总氮

    GB/T 23348

    相应核芯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方法

    2

    有效五氧化二磷

    3

    氧化钾

    4

    总养分

    5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的质量分数

    6

    标识

    GB/T 23348

    GB 18382

    7.1.5部分缓释肥料

    表8部分缓释肥料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检验方法标准

    1

    标识

    GB/T 23348

    GB/T 23348

    GB 18382

    7.1.6控释肥料

    表9控释肥料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检验方法标准

    1

    总氮

    HG/T 4215

    相应核芯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方法

    2

    有效五氧化二磷

    3

    氧化钾

    4

    总养分

    5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的质量分数

    6

    标识

    HG/T 4215

    GB 18382

    7.1.7部分控释肥料

    表10部分控释肥料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检验方法标准

    1

    标识

    HG/T 4215

    HG/T 4215

    GB 18382

    7.1.8标识和质量证明书内容和要求

    表11复合肥料标识和质量证明书内容和要求

    项目

    标准要求

    养分含量

    总养分

    养分含量应以单一数值标明养分的含量。应标明N、P2O5、K20总养分的百分含量,总养分标明值不低于配合式中单养分标明值之和,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养分含量的标注应以总物料为基础标注,不得将包装容器内的物料拆分分别标注。

    单养分

    应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如X-Y-Z,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

    中、微量元素

    若加入中量元素和(或)微量元素,可按中量元素和(或)微量元素分别标明各单一元素含量,不应将中量元素和微量元素含量计入总养分。单一中量元素中有效钙、有效镁含量低于1.0%、总硫含量低于2.0%、单一微量元素含量低于0.02%时不应标注。

    含氯标识

    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大于3.0%的产品,应根据相应标准中要求的“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在包装容器的显著位置用汉字明确标注“含氯(低氯)、含氯(中氯)或含氯(高氯)”,而不是“氯”“含Cl或“Cl”等。标明“含氯”的产品,包装容器上不应有对氯敏感作物的图片,也不应有“硫酸钾(型)”“硝酸钾(型)”“硫基”“硝硫基”等容易导致用户误认为产品不含氯的标识。

    警示语

    有“含氯(高氯)”标识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氯含量较高,使用不当会对作物和土壤造成伤害”的警示语。含有酰胺态氮(尿素态氮)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的显著位置标明以下警示语:“含缩二脲,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

    质量证明书

    每批检验合格的出厂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名称、批号或生产日期、总养分、配合式或主要养分含量、氯离子含量、缩二脲含量、本标准号和法律法规规定应标注的内容。以钙镁磷肥等枸溶性磷肥为基础肥料的产品应标明为“枸溶性磷”,并应注明是否为“硝态氮”“尿素态氮”“有机态氮”。非出厂检验项目标注最近一次型式检验时的检测结果。

    其他

    产品如含有硝态氮,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含硝态氮”。以钙镁磷肥等枸溶性磷肥为基础肥料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的显著位置标明为“枸溶性磷”。产品外包装容器上应有警示语、使用注意事项等。若在产品包装上标明标准要求之外的肥料添加物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添加物名称、作用、含量及相应的检测方法标准。每袋净含量应标明单一数值,如50kg。其余应符合GB 18382的规定。

    表12 掺混肥料标识和质量证明书内容和要求

    项目

    标准要求

    养分含量

    总养分

    养分含量应以单一数值标明养分的含量。应标明N、P2O5、K20总养分的百分含量,总养分标明值不低于配合式中单养分标明值之和,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养分含量的标注应以总物料为基础标注,不得将包装容器内的物料拆分分别标注。

    单养分

    应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如X-Y-Z,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

    中、微量元素

    若加入中量元素和(或)微量元素,可按中量元素和(或)微量元素分别标明各单一元素含量,不应将中量元素和微量元素含量计入总养分。单一中量元素中有效钙、有效镁含量低于1.0%、总硫含量低于2.0%、单一微量元素含量低于0.02%时不应标注。

    含氯标识

    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大于3.0%的产品,应根据相应标准中要求的“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在包装容器的显著位置用汉字明确标注“含氯(低氯)、含氯(中氯)或含氯(高氯)”,而不是“氯”“含Cl或“Cl”等。标明“含氯”的产品,包装容器上不应有对氯敏感作物的图片,也不应有“硫酸钾(型)”“硝酸钾(型)”“硫基”“硝硫基”等容易导致用户误认为产品不含氯的标识。

    警示语

    有“含氯(高氯)”标识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氯含量较高,使用不当会对作物和土壤造成伤害”的警示语。

    质量证明书

    每批检验合格出厂的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名称、批号或生产日期、产品净含量、总养分含量、配合式、氯离子含量、生产许可证号及本标准编号。非出厂检验项目标注最近一次型式检验时的检测结果。

    其他

    产品名称应标注“掺混肥料”或掺混肥料(BB肥)。配合式中的数值之和应与总养分标明量相等。包装容器上标有缓释、控释字样或标称缓释、控释、缓控释掺混肥料(BB肥)时,应同时执行标明的缓释、控释肥料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使用硝酸铵产品为原料时,应在产品包装袋正面标注硝酸铵在产品中所占质量分数,应在包装容器适当位置标注贮存及使用安全注意事项,并应同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标准关于安全性能方面的要求。若在产品包装容器上标明标准要求之外的肥料添加物可在包装容器上标明添加物名称、作用、含量及相应的检测方法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印刷在包装容器上或放在包装容器内,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总养分含量、配合式、使用方法、贮存和使用注意事项等。每袋净含量应标明单一数值,如50kg。其余应符合GB 18382的规定。

    表13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标识和质量证明书内容和要求

    项目

    标准要求

    养分含量

    总养分

    养分含量应以单一数值标明养分的含量。应标明N、P2O5、K20总养分的百分含量,总养分标明值不低于配合式中单养分标明值之和,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养分含量的标注应以总物料为基础标注,不得将包装容器内的物料拆分分别标注。

    单养分

    应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如X-Y-Z,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

    含氯标识

    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大于3.0%的产品,应根据相应标准中要求的“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在包装容器的显著位置用汉字明确标注“含氯(低氯)、含氯(中氯)或含氯(高氯)”,而不是“氯”“含Cl或“Cl”等。标明“含氯”的产品,包装容器上不应有对氯敏感作物的图片,也不应有“硫酸钾(型)”“硝酸钾(型)”“硫基”“硝硫基”等容易导致用户误认为产品不含氯的标识。

    警示语

    有“含氯(高氯)”标识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氯含量较高,使用不当会对作物和土壤造成伤害”的警示语。

    质量证明书

    每批检验合格的出厂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名称、产品类别、批号或生产日期、产品净含量、总养分、配合式、有机质含量、氯离子含量、钠离子含量、酸碱度(pH值)和本标准编号。非出厂检验项目标注最近一次型式检验时的检测结果。

    其他

    应在产品包装容器正面标明产品类别(如Ⅰ型、Ⅱ型)、配合式、有机质含量。产品如含有硝态氮,应在包装容器正面标明“含硝态氮”。产品外包装上应有使用说明,内容包括:警示语、使用方法、适宜作物及不适宜作物、建议使用量等。若在产品包装容器上标明标准要求之外的肥料添加物可在包装容器上标明添加物名称、作用、含量及相应的检测方法标准。每袋净含量应标明单一数值,如50kg。其余应符合GB 18382的规定。

    表14 缓释肥料标识和质量证明书内容和要求

    项目

    标准要求

    养分含量

    应在包装袋上标明总养分含量、配合式、养分释放期、缓释养分种类、第7天、第28天和标明释放期的累积养分释放率(应以单一数值标明),模拟养分释放期的温度(100℃和40℃两者之一)和模拟试验累积养分释放率达到80%所需要的时间。

    其他

    产品名称应是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核芯肥料名称前加上“缓释”或“包膜缓释”等字样。产品使用说明应印刷在包装袋背面或放在包装袋中,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以配合式的形式标明养分含量、养分释放期、使用方法、贮存、使用注意事项等,编写应符合GB9969.1的规定。每袋净含量应标明单一数值,如50kg。核芯肥料为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标注生产许可证号。其余应符合GB 18382的规定。

    核芯肥料标识和质量证明书

    标识和质量证明书应同时符合核芯肥料产品标准的规定。

    表15 部分缓释肥料标识和质量证明书内容和要求

    项目

    标准要求

    养分含量

    应在包装袋上标明总养分含量、配合式、养分释放期、缓释养分种类、第7天、第28天和标明释放期的累积养分释放率(应以单一数值标明),模拟养分释放期的温度(100℃和40℃两者之一)和模拟试验累积养分释放率达到80%所需要的时间。

    其他

    包装容器上标有缓释字样的部分缓释肥料应标明缓释养分的种类和相应的缓释养分量。产品使用说明应印刷在包装袋背面或放在包装袋中,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以配合式的形式标明养分含量、养分释放期、使用方法、贮存、使用注意事项等,编写应符合GB 9969.1的规定。每袋净含量应标明单一数值,如50kg。核芯肥料为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标注生产许可证号。其余应符合GB 18382的规定。

    核芯肥料标识和质量证明书

    标识和质量证明书应同时符合核芯肥料产品标准的规定。

    表16 控释肥料标识和质量证明书内容和要求

    项目

    标准要求

    养分含量

    应在包装袋上标明总养分含量、配合式、养分释放期、控释养分种类、第7天、第28天和标明释放期的累积养分释放率(应以确定数值标明),模拟养分释放期的温度(100℃或60℃)和模拟试验累积养分释放率达到80%所需要的时间,北方地区和越冬作物宜标注15℃的养分释放期。

    其他

    产品名称应是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核芯肥料名称前加上“控释”字样。产品使用说明应印刷在包装袋背面,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施用方法、主要适用作物和区域、贮存与注意事项等。每袋净含量应标明单一数值,如50kg。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标注生产许可证号。其余应符合GB 18382的规定。

    核芯肥料标识和质量证明书

    标识和质量证明书应同时符合核芯肥料产品标准的规定。

    表17部分控释肥料标识和质量证明书内容和要求

    项目

    标准要求

    养分含量

    应在包装袋上标明总养分含量、配合式、养分释放期、控释养分种类、第7天、第28天和标明释放期的累积养分释放率(应以确定数值标明),模拟养分释放期的温度(100℃或60℃)和模拟试验累积养分释放率达到80%所需要的时间,北方地区和越冬作物宜标注15℃的养分释放期。

    其他

    包装容器上标有控释字样的部分控释肥料应标明控释养分的种类和相应的控释养分量。产品使用说明应印刷在包装袋背面,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施用方法、主要适用作物和区域、贮存与注意事项等。每袋净含量应标明单一数值,如50kg。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标注生产许可证号。其余应符合GB 18382的规定。

    核芯肥料标识和质量证明书

    标识和质量证明书应同时符合核芯肥料产品标准的规定。

    7.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7.3其他

        若抽查产品包装标有7.1项目表中未规定的项目,依据产品明示的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进行检验和判定。

    8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依据《2022年铁岭市化肥产品专项抽查实施方案》,判定为合格。

    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依据《2022年铁岭市化肥产品专项抽查实施方案》,判定为不合格。

    9 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专项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10抽样组织实施、承检单位、时间及地点

    本次抽检工作由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承检单位为抚顺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铁岭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抽样时间:2022

    抽样地点:铁岭市化肥生产企业、流通销售企业。

    11 附则

    本方案编制单位:抚顺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铁岭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本方案由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