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信用监管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用监管信息

    铁岭市市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市监处罚〔2021〕8号

    文章来源: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添加时间:2021年08月11日

    阅读: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市监处罚〔2021〕8号

      

      当事人:铁岭市货运中心辽海加油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全民所有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0122740306C

      住所(地址):铁岭市银州区辽海屯

      根据相关线索,本局于2021年3月8日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的行为立案调查。调查期间,本局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制作询问笔录和现场笔录,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经查,2020年11月26日,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铁岭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当事人销售的-35#车用柴油进行抽样检测,经检验,硫含量项目不符合GB19147-2016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在抽样当日当事人加油站的4号储油罐液位仪显示的-35#柴油库存数量为9035.4升,当日-35#车用柴油的销售价为4.55元/升,货值为41111.07元。根据辽宁辽北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认定的结果,上述柴油的进货价格为4.26元/升。至案发时止,上述柴油已全部售出,当事人共获利2620.27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检验报告》(编号:V2020488301112120718)、复检告知书、送达回证、被询问调查人员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沈阳乐天石油经销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抽样当日加油站储油罐液位仪显示屏的现场照片打印件、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辽宁辽北资产评估事务所资质证明复印件、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资产评估报告》(辽宁辽北评报字[2021]第074号)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1年8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诉、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以上事实及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三十四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之规定,已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给予处罚。

      当事人明知购进油品需索要质量合格证明,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未能如实提供进销货记录,说明进销货情况,因此当事人在履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法定义务上存在主观故意。但鉴于截至目前,我局尚未收到消费者因使用该批产品导致人身财产等损失的报告,无证据表明其违法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因此不适用自由裁量第三阶次“严重违法”的情节,应属违法情节较重。综上,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符合《铁岭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二阶次的适用条件: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已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销售,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销售过程中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82222.14元,

      2.没收违法所得2620.27元,

      3.罚没款合计84842.41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码到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的代理银行(工、农、中、建、邮储、交通、中信、光大、招商、兴业、农商、锦州、抚顺、盘锦、阜新、本溪、盛京、朝阳、丹东、葫芦岛、辽阳、铁岭、鞍山、营口)任一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或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