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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岭市市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市监处罚〔202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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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添加时间:2021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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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市监处罚〔2021〕65号

      

      当事人:开原市富康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82732329397Y

      住所: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哈大路5号

      根据相关线索,本局于2021年9月2日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生产与标签不相符食品行为立案调查。调查期间,本局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制作询问笔录和现场笔录,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经查,开原市富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放学乐奶味雪糕(商标:富康,规格型号:80克/袋,生产日期:2021-07-25,质量等级:/),生产的酸奶水果捞(酸奶水果雪糕)(规格型号:95克/杯,生产日期;2021-04-15)经抽样检验,蛋白质项目不符合GB/T31119-2014《冷冻饮品 雪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记载的涉案食品是当事人生产的,放学乐奶味雪糕共生产了270箱,每箱售价12元;酸奶水果捞雪糕共生产了220箱,每箱售价10元。以上两种雪糕货值金额共5440元,两种雪糕全部售出,违法所得5440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销售记录、出厂检验报告、留样样品抽样单,留样样品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1年11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诉、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以上事实及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当事人构成生产与标签不相符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态度较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按照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给予从轻的行政处罚。该处罚情形适用《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项从轻阶次,即“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0.5万-1.8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6.5倍罚款。”的条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和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440元 ;

      2.处1万元罚款;

      罚没款合计1544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码到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的代理银行(工、农、中、建、邮储、交通、中信、光大、招商、兴业、农商、锦州、抚顺、盘锦、阜新、本溪、盛京、朝阳、丹东、葫芦岛、辽阳、铁岭、鞍山、营口)任一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附后。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或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