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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市人大九届四次会议第941041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加强网红、直播带货等电商管理的建议

    文章来源: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添加时间:2024年06月06日

    阅读:

      

      关于加强网红、直播带货等电商管理的建议

      编号:941041提案人:周立刚时间:2023-12-27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互联网经济迅速崛起,网红直播、电商带货等网络经济为代表的新兴产业,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新热点。网络直播以其内容和形式的直观性、即时性和互动性,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移动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的迭代升级,网络直播行业进入了快速发展期,其媒体属性、社交属性、商业属性、娱乐属性日益凸显,深刻影响网络生态。

      二、存在问题

      在肯定网红直播经济的同时,我们也看到发展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主播素质良莠不齐,虚假宣传,导致一些产品的市场混乱。例如我市的榛子市场被冲击,价格一直低迷。个体注册直播管理缺位,在网上完成销售,没有实体税收入帐。一个麦克就可以开工,投资小经营灵活,对实体店造成严重冲击。

      网红直播、电商带货等网络经济,只是一种新型的销售手段和方式,它的根本目的是完成产品销售,从中获得利润。其中一部分电商,生产和销售一起进行,电商经济体现在人前的都是商品的买卖,忽略了加工所产生的产值,而统一列为商业企业。这样反而导致了行业划分不清晰,监管部门职责不清楚,更造成地方经济能力没有充分体现和税源的流失。

      三、工作建议

      为了加强网络经济管理,实现其可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1、健全准入标准,加强日常管理

      平台直播统一由市场监督管理局验收、准入。对其登记经营场所和联系方式要清楚。主管部门应对其施行监管制度,定期上报经营情况报表,对其经营情况有一定了解。对于网络直播从业者在网络上的言行,以及电商带货的真伪施行监管,纳入企业和个人诚信体系,从而保证产品质量和规范从业行为。

      2、以产品为追溯标的物,追究带货直播者的责任

      网络销售的产品存在维权困难的问题,商品销售无论是哪种形式,都应该遵循谁销售谁负责和谁生产谁负责的原则。一旦发现网络销售的商品有问题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惩罚。网络销售面向的是全国,商品的好坏直接影响地方形象和营商环境。

      3、纳入诚信体系,强化税收管理

      税务部门要对从事网络行业销售的人员进行税务法律知识培训,鼓励网络销售平台依法纳税,对于网络上完成销售要进行纳税管理,制定相应管理机制,规范销售平台在外地,本地无税收的现象。

      4、加强合作和协调。建议市政府及市场监管部门对网红和直播形式、内容、人员进行有效监管,进行正向引导,助力经济发展。加强和传媒企业的合作与协调,共同推动网络经济和实体经济的协同发展,搭建合作平台,提高合作效率,同时为企业提供更好的营商环境和政策支持。

      5、引导消费行为的优化。市场监管等部门可通过加强对网络经济消费行为的监管,指导消费者理性消费,避免消费陷阱,可适当推广优质电商或优质商品给消费者。

      总之,通过加强网红直播经济管理和优化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结合的政策创新,可以促进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加快实体经济数字化转型和创新,提高地方税收收入和社会福利水平,为“十四五”和辽宁振兴三年新突破作出积极贡献。

      

      A类

      同意公开

      对市人大九届四次会议

      第941041号建议的答复

      周立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网红、直播带货等电商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健全准入标准,加强日常管理方面

      一是市场准入是行政许可,目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尚未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对网络直播营销设立市场准入事项,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无法定依据开展网络直播营销市场准入和验收工作。

      二是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规定,依法查处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促进网络直播营销健康发展,营造公平有序竞争环境、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三是除需要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经营事项,市场主体办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自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目前,除依法设立的统计事项外,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监管部门可以要求市场主体定期上报经营情况报表。

      四是《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社会公序良俗,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二)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用户;(三)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公安、商务、文化和旅游、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教育培训等工作机制,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直播营销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依法查处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工作中发现直播营销从业人员在网络上的不当言行,通报网信等部门监管。2022年以来,市市场监管局为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梳理涉及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网监、消保、反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知识产权、食品安全、广告、价格等业务条线法律法规,制定《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规范经营指引清单》《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常见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指引清单》,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网络直播营销监管,规范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加强法制宣传,引导相关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合规经营。

      市局通过核查处理国家互联网广告监测平台、辽宁省互联网广告监测云平台、辽宁省网络交易监管系统和自行监测广告、网络交易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等方式,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监测监管。2022年以来,组织开展互联网广告专项整治、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网络市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专项行动等专项整治行动,共移送案件线索31件,查办涉互联网案件7件罚款7.3525万元,市局曝光涉互联网营销典型案例3件,通过省市场监管局曝光典型案例1件。2024年1月至5月,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涉及网络交易的投诉举报1357件,绝大多数为职业打假人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2023年以来,各业务条线在工作中注重监管与教育引导相结合,组织各类培训29期,4700余人次参加培训,重点对涉及网售食品标签、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等投诉举报核查处理,指导相关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五是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范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强化信用监管,扩大社会监督,促进诚信自律。对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2023年以来,我局针对食品安全领域,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质量安全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等严重违法行为开展信用监管,全市涉互联网营销行政处罚案件均未达到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标准。

      六是商务部门加强电商行业监督管理。一是努力塑造直播电商品牌体系。鼓励各县(市)区整合特色农产品资源以及极具地域文化特色的传统手工艺品资源,统一进行开发、品控、监管、包装、设计和运营,培育网络畅销产品,打造地方特色农产品公共品牌。完善溯源体系建设工作,用电商区域公共品牌引领地区农村产业发展。二是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各县(市)区打造标准化、品牌化农产品网货供应基地,强化检疫检测、品控分拣、打包配送、冷链物流、质量追溯等服务功能,提升农产品电商供应链的支撑保障能力。依托邮政骨干企业优势,构建统一分拨中心、公共配送中心和末端配送站的三级城乡配送网络,提升城乡物流网络覆盖率;加快“铁农云”数字乡村建设,通过农产品溯源管控牢牢抓住农产品品牌生产源头,形成“质量兴农、品牌强农”的良好态势;提升农产品电商供应链水平。三是完善培训机制。建立健全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范、保障措施健全的培训体系,制作适合不同类型人群的电商课件、教程及教材,推进分片区分类培训辅导,提高培训的广度和精度。建立电商培训转化机制,加强电商培训与就业用工的对接,加强创业孵化,如实做好培训记录,发挥电商培训实效。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力度,继续开展互联网广告监测、网络交易监测,组织线上线下一体化市场监管,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合规指引》,加强法制宣传和行政指导,引导网络直播营销直播经营者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直播营销活动。

      商务部门将持续加强电商行业监管,打造地方特色农产品公共品牌。完善溯源体系建设;加快“铁农云”数字乡村建设,通过农产品溯源管控牢牢抓住农产品品牌生产源头,形成“质量兴农、品牌强农”的良好态势;提升农产品电商供应链水平;推进分片区分类培训辅导,提高培训的广度和精度。

      二、关于以产品为追溯标的物,追究带货直播者的责任方面

      针对网络销售的产品存在维权困难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通过全国12315平台、12345民生热线、来信来访等渠道,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2024年以来,共收到涉及互联网营销的投诉举报1357件,绝大多数是职业打假人行为,我局将进一步研究处置恶意投诉举报或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消费索赔行为相关的处置办法和意见,制定完善规制消费索赔行为的具体措施,对投诉举报数量超出合理范畴的诉求人,提醒基层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关注。对存在恶意侵害消费者权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处理。

      下一步,我局将针对网络直播营销投诉举报,开展重点监管执法和指导工作,研究投诉举报热点问题,有针对性的加强合规宣传,引导网络直播营销经营者主动整改经营中存在的问题,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规范广告宣传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关于纳入诚信体系,强化税收管理方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网络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征收管理均有明确规定,但实际工作中因平台企业大多为外省企业,网络销售行为均依托平台进行交易和核算,受限于税务属地管理体制和金税三期系统权限规则,省市县区层面只能依托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数据进行事后核查管理,无法对网络销售行为进行精准监控和管理。

      从2023年开始,按照税务总局下发的工作清册,铁岭市局已分批次开展电商未办税户清理工作,目前取得初步成效,累计入库税款33.13万元。

      下一步,铁岭市税务局将按照总局、省局工作要求持续开展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市场主体税务征收监管工作。

      四、关于加强合作和协调方面

      市场监管部门与网信、商务等部门加强合作,开展网络直播营销监管与服务。2023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委网信办转办舆情信息,组织开原市局立案查处1件涉及直播营销的导向问题广告案件,责令当事人下架涉事商品,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万元。

      我局高度重视网络直播营销监管工作,在市、县两级商务部门的协作下,2024年4月-5月期间,市市场监管局广告、网监科室牵头,联合食品生产、食品经营、知识产权保护等科室,对全市7家省级电商直播基地和近30家涉及网络直播营销的市场主体进行走访调研,了解企业诉求,宣传政策法规,开展现场指导。深入实地调研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企业经营中遇到的困难,结合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直播营销活动监管。按照市政府决定,市市场监管局承接商务行政执法权限,对商务部门转办行政执法案件线索,依法进行查处。

      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将深化与网信、商务等部门沟通协作,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监督管理,有力整治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违法违规行为。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将加强对电商行业、网络直播营销经营者在食品安全、消费维权、品牌建设、质量追溯、宣传培训、行政指导等方面沟通合作。

      我局也将通过“政企面对面 服务零距离”恳谈会、法制宣传和行政指导进企业等方式,推动网络直播营销企业加强行业自律,依法规范经营。

      五、关于引导消费行为的优化方面

      市市场监管局加强消费引导,针对重点时段、重点领域先后发布《“618”“双十一”网络购物消费提示》《关于重点民生领域广告的合规提示》《新规出台,互联网广告不能再“任性”》《涉及保健食品“直播带货”!互联网广告新规5月起施行》等法制宣传和提示信息。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月期间,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系列活动。组织普法宣传进社区,宣讲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网络交易、虚假广告、保健食品安全、药械化安全等科普常识,引导安全、理性消费。制作《科学选购保健食品 准确掌握“防骗指南”》公益广告,通过铁岭电视台、“铁岭发布”、楼宇电视、户外大型电子显示屏开展保健食品安全选购和规避虚假违法广告宣传风险宣传,引导广大群众科学、理性消费。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普法宣传活动,印制张贴宣传挂图1000份,发放宣传材料2000份,各类宣传材料中均包括网络直播经营者、网络直播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义务,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等内容。

      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加强与商务等有关部门沟通合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加强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力度,压实商品经营者、网络直播者法律责任,规范商品或服务营销范围,规范广告审查发布,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依法查处电子商务、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侵犯知识产权、食品安全、广告、价格等违法行为。

      铁岭市市场监管局将继续高度重视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综合执法优势,切实提升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效能和水平。加强与网信、公安、商务、文旅广电等部门沟通协作,强化信息共享与协调配合,提升监管合力。切实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做好行刑衔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