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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市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第931047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在我市企业登记阶段建立送达地址申报承诺机制的建议

    文章来源: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添加时间:2023年06月05日

    阅读:

      关于在我市企业登记阶段建立送达地址申报承诺机制的建议

      编号:931047 领衔人:房涛 代表团:调兵山市 时间:2022-12-28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活动的不断拓展和深化,商事领域的纠纷日渐增多,新经济新业态不断涌现,依托传统模式送达法律文书已经越来越难以满足实践的需要,导致送达难成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一大障碍。

      送达地址申报承诺机制一方面规范了商事登记管理,在明确告知商事主体其登记地址是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基础上,鼓励商事主体选择电子送达的快捷方式,既避免商事主体未经登记随意变更实际经营地址给交易相对人的风险,解决了政企联系渠道不畅导致诉讼和执法信息不能有效传递给企业经营带来的潜在风险;另一方面实现社会共治,营造守法经营的良好市场氛围,促使商事主体高度重视信用,诚信经营,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承诺确认制度既有效减轻了市场主体登记负担,又有助于提高市场主体履约守诺的诚信意识;同时也将大幅提高人民法院法律文书送达效率,提升审判执行工作质效。

      建议:我市在企业进行登记注册业务时,施行送达地址申报承诺制,打造我市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和司法环境。

      一、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本市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注册业务时,须填报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注册登记的住所为其默认的送达地址。所填报的送达地址中包括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电子送达地址,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确认了电子送达地址的,法院将优先适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已完成诉讼文书送达的,不再进行其他方式的送达。

      二、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须承诺对填报内容真实性以及送达地址可以及时有效接收诉讼文书负责,送达地址如有变化,须及时完成变更程序。否则,法院向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发送文书未获接收的,除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企业、个体工商户证明其自身没有过错的以外,即视为送达。

      A类

      同意公开

      对市九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 931047 号建议的答复

      房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我市企业登记阶段建立送达地址申报承诺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20年9月,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法律文书送达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省高院、省市场监管局结合我省工作实际,联合制定并实施了《关于推进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辽高法〔2020〕104 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辽宁省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我省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送达诉讼文书、行政文书等法律文书,适用该意见。市场主体在我省办理设立、变更等登记业务时,市场监管部门应告知其登记的住所为依法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以及需要承诺的相关责任等事项。市场主体应当诚信填写准确的地址信息,以便于能够及时接收法律文书。市场主体因提供虚假地址或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更新、拒绝签收等导致无法及时有效接受法律文书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临时变化且不涉及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在线填写新的地址或增加电子邮箱作为其电子送达地址,并对新地址的有效性等做出承诺确认。市场主体参与诉讼时,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填报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意见》同时明确,人民法院通过市场主体承诺确认的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市场主体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向社会公示。各级人民法院用户通过登录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在线查询、打印市场主体对住所地或临时地址、电子送达地址的承诺确认书,作为有效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证明文件。

      目前,我市市场主体在办理设立、涉及住所(经营场所)的变更等登记业务时,均需填报《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并由申请人对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有关内容予以签字承诺。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将按照省高院、省市场监管局有关工作部署,持续推动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有关工作,努力打造我市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和司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