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部门预算
文章来源: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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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度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三部分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五部分 2024年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批复表
一、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收支预算总表
二、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收入预算总表
三、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支出预算总表
四、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财政拨款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十一、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十二、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部门预算)
十三、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四、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五、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六、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七、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关于印发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铁市监[2022]7号)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按照《预算法》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市局制定了《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相关工作。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理财,建立透明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预决算信息包括预算收支安排、预算执行、决算数据等。
第四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确保预决算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五条 科技财务科室负责本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二)按规定公开本单位预决算信息;
(三)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第六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一)部门文件。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二)部门概况。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等情况。
(三)预决算收支情况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财政拨款安排使用情况、“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安排使用情况等。
(四)情况说明。包括预决算年度收支、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三公”经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等情况说明。
(五)名词解释。对预决算相关专业名词进行解释说明。
第七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财政预决算”专栏和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同步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八条 经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公开。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部分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加挂铁岭市知识产权局牌子。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起草市场监督管理地方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质量强市、食品安全和标准化等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和督办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依授权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的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承担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标准质量及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十二)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及监督检查。制定全市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销售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其他环节的违法行为。
(十三)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加强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全市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制度,指导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统筹协调全市知识产权涉外工作,负责知识产权对外联络与合作交流。
(十四)负责保护知识产权。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贯彻国家有关知识产权和专利工作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负责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指导各县(市、区)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
(十五)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的政策,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指导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工作。
(十六)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确权、侵权判断标准,依授权负责知识产权申请相关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
(十八)负责拟订全市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专利信息利用和服务工作。
(十九)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二十)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市级地方标准立项、编号和发布等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协调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负责全市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一)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二十二)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负责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三)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二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五)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市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减少具体行政审批事项,逐步将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事项取消或改为备案。
3.全面落实监管责任,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医疗器械安全、化妆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审评、检查、检验、监测等体系,提升监管队伍职业化水平。加快防治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推进追溯体系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保障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提高监管效能,满足新时代公众用药用械需求。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落实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推进电子审评审批,优化流程、提高效率,营造激励创新、保护合法权益环境。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6.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汇集全市知识产权信息,按产业领域加强专利导航,为创业创新提供便捷查询咨询等服务,实现信息免费或低成本开放,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
(二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中介组织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研究提出中介组织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拟订促进和规范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中介组织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2.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3.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5.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6.与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的职责分工。有关著作权管理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版权管理职能的规定分工执行。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档案、保密、保卫、信访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政务督办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综合规划科
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
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和听证工作。承担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四)登记注册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办公室)
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在市委组织部指导下,指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五)信用监督管理科
拟订信用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全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监管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六)价格监管与反不正当竞争科
贯彻执行价格、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法律法规,拟定有关价格收费监督管理、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的措施、办法,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授权负责反垄断调查执法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
(七)广告监督管理科
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八)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监督管理科
拟订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监督管理制度措施,组织编制全市统一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组织指导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审批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全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维护工作。承担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络工作。承担完善全市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全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等工作。
(九)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
贯彻执行有关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拟订规范市场秩序的实施措施、办法,依法承担规范维护全市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组织实施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实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承担平安市场、诚信市场等创建工作。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
(十)消费维权与执法稽查科
贯彻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拟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办法。承担全市消费维权工作,指导消费环境建设。统筹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工作。协调市消费者协会工作。指导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案件查处工作。承担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的督办工作,协调跨区域案件的查处工作。指导市级执法机构和各县(市)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十一)质量发展科
拟订推进质量强市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质量提升活动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工作。贯彻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缺陷产品召回等制度。承办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事项和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承担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拟订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制度,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事项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十三)食品安全协调科
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对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分析预测并编制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报告,组织推动县(市)区食品安全创建工作,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
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贯彻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负责全市酒类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
分析掌握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办法,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酒类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形势,拟订特殊食品备案和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六)餐饮服务安全监督管理科
分析掌握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和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办法,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指导实施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七)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科
拟订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
(十八) 许可审查办公室
负责计量、重要工业产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执业药师等许可审查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计量、重要工业产品、特种设备和检验检测机构等许可审查事项的现场勘察、论证、检验、审核相关工作,组织协调涉及其他部门的联合审批事项。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许可审查事项。
(十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拟订特种设备安全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和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二十)计量科
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负责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负责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二十一)标准化科
拟订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立项、编号、发布等工作,承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关工作。组织协调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协助组织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重大违法行为。承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负责全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工作。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二)认证监督管理科
组织实施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对相关认证机构及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认证行业发展并协助查处认证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三)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
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推动检验检测资源共享工作。指导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并协助查处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二十四)药品经营监督管理科
掌握分析药品流通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监督指导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其他经营环节现场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组织质量抽查检验,定期发布质量公告。组织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并依法处置。依权限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分析医疗机构药品的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并依法处置,承担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现场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二十五)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
掌握分析医疗器械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指导实施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使用质量管理办法。承担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组织质量抽查检验,定期发布质量公告。组织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并依法处置。
(二十六)化妆品监督管理科
掌握分析化妆品流通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指导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分类规则和技术指导原则。承担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组织指导其他经营、使用环节现场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组织质量抽查检验,定期发布质量公告。组织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并依法处置。
(二十七)知识产权发展服务科
拟订全市知识产权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和推进加强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政策和发展规划,起草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知识产权政策制度,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专利产业联盟发展,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产业、优势企业。落实知识产权交易政策,指导知识产权交易和运营市场的规范与管理工作。承担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承担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相关工作,研究分析和发布知识产权申请、授权、注册、登记等信息工作。
(二十八)知识产权保护科
拟订和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措施,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贯彻执行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及保护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强化涉农知识产权、植物新品种等综合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跨部门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协作机制建设和全市知识产权保护涉外事务。承担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
(二十九)宣传教育科
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负责系统人员队伍教育培训、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
(三十)科技和财务科
拟订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提出重大科技需求,承担相关科研攻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工作。负责市及市以下质检机构授权。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审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装管理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装备配备工作。
(三十一)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组织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指导市场监管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三十二)离退休干部管理科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十三)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
承担营商环境建设任务。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营商环境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全局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规划方案。牵头推进全局营商环境建设工作。
直属行政机构
(一)开发区分局
承担铁岭经济开发区辖区内的市场监管职责。
(二)现代物流园区分局
承担市现代物流园区辖区内的市场监管职责。
(三)行政审批分局
负责市本级市场监督管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审核相关工作。负责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许可证照发放,组织协调涉及其他部门的联合审批事项。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四)企业监督管理分局
负责市本级登记注册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管理的市场主体公示信息进行不定向抽查或定向抽查,承担对所抽查企业的异常名录管理、查询、受理和审核工作。承担管理的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贸易城市场、龙首市场内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工作职责及内设机构
工作职责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是铁岭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的执法机构,机构规格副县处级。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负责市和市辖区的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考核评价等工作;组织实施全市跨县(市)域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查办全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大案要案、跨区域案件和上级交办案件。
(二)负责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依法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
(三)负责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下同)生产、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业、盐业、酒类食品安全等相关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四)负责职责权限内的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药品、疫苗等领域的行政执法,按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落实)。
(五)负责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和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等领域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六)负责登记注册违法违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经营无合法来源凭证进口商品、虚假广告、合同欺诈、违法拍卖等相关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七)负责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八)负责开展反垄断执法调查工作。
(九)负责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假冒专利、侵犯商标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等违法行为。
(十)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内设机构
(一)党群(人事)科
负责党的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基层组织建设、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纪检监察工作;负责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工会等工作。
(二)行政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事务、机要、档案、信访、资产管理、财务、对外联络、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重大活动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综合法规科
负责文字综合、信息、统计,宣传教育、舆情处置和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执法计划,组织协调联合执法行动;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工作,参与有关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行政执法案件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监督、指导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与行政处罚案件相关的其他工作。
(四)食品安全执法大队
负责查处食品生产、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进口食品、网络销售食品、盐业,酒类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五)药品安全执法大队
负责查处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化妆品准入,生产、经营、使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药品、疫苗等领域的行政执法,按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落实)。
(六)质量安全执法大队
负责查处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等领域的违法行为。
(七)特种设备安全执法大队
负责查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等领域的违法行为。
(八)价格监督检查执法大队
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行为,依授权负责反垄断执法调查工作。
(九)知识产权执法大队
负责查处侵犯商标、假冒专利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行为。
(十)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大队
负责查处不正当竞争、传销和违法直销、走私贩私等违法行为;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查处市场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负责查处其他各类违反市场经济秩序行为。
(十一)消费维权执法大队
负责查处流通领域和服务领域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十二)网络交易执法大队
负责查处网络商品交易以及广告、合同、拍卖等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网络市场监管监测工作;负责查处其他与市场监管业务相关的违法行为。
二、机构设置
纳入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一级预算单位包括(本部门无二级预算单位):
(一)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级
第三部分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4,682.03万元,包括: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4,682.03万元;
2.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
4.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0万元;
5.单位资金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4,682.03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3,895.76万元;
2.项目支出786.27万元;
在支出预算4,682.03万元中,政府采购支出0万元,债务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
2024年预算支出比2023年减少185.55万元,主要原因,一是减少财政供养人员37人,减少支出;二是坚决落实政府真正过“紧日子”要求,加大一般性支出压减力度,减少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4年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451.7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66万元,印刷费5万元、邮电费5万元、差旅费12万元、会议费2万元、福利费0万元、日常维修(护)费6.3万元、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0万元、办公用房水电费19万元、办公用房取暖费28.47万元、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44.58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6万元以及其他费用217.43万元(其他交通费用209.49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7.94万元)。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24年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其中:货物0万元,服务0万元,工程0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4年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为58.8万元,比2023年减少0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上年增加(减少)0万元;
2.公务接待费0.8万元,比上年增加(减少)0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58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比上年增加(减少)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58万元,比上年增加(减少)0万元),比上年增加(减少)0万元。
五、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1.车辆情况:截止2023年12月31日,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共有车辆29台,其中:机要通信车辆1台,应急公务车辆2台,特种技术车辆1台,执法执勤车辆25台。
2.房屋情况:截止2023年12月31日,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共有房屋面积8122平方米,金额1,509.41万元,其中:办公用房面积8122平方米,金额1,509.41万元。
3.其他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止2023年12月31日,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共有其他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其中:办公电话情况:办公直拨电话154部、专用专线2条;办公设备情况:台式电脑、复印机、空调等1548台。
六、绩效管理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2024年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编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7个,实际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7个,编制部门整体绩效目标覆盖率为100%。2024年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7个,涉及金额786.27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七、其他说明
1、部门债务情况:2024年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有债务类支出预算安排。
2、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2024年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有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
3、扶贫资金安排情况:2024年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有安排扶贫资金。
4、其他情况说明。没有其他相关情况。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使用完毕,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1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含职业年金补记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反映按规定用于烈士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丧葬补助费以及烈士褒扬金。
15.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6.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第五部分 2024年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批复表
2024年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批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