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部门预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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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20年0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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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概况
1.主要职责
2.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三部分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1.2020年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收支总表
2.2020年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3.2020年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4.2020年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情况表
5.2020年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情况表
6.2020年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7. 2020年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8. 2020年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9.2020年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财政拨款收入安排的预算支出表
10. 2020年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提前告知专项支出表
11.2020年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安排的预算支出表
12. 2020年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13.2020年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安排的预算支出表
14.2020年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15. 2020年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项目支出预算表
16. 2020年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债务支出预算情况表
17. 2020年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18. 2020年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资金安排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预算表
第四部分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起草市场监督管理地方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质量强市、食品安全和标准化等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和督办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依授权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的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承担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査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以及标准质量和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 。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十二)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及监督检查。制定全市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销售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其他环节的违法行为。
(十三)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加强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全市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制度,指导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统筹协调全市知识产权涉外工作,负责知识产权对外联络与合作交流。
(十四)负责保护知识产权。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贯彻国家有关知识产权和专利工作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负责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指导各县(市)区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
(十五)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的政策,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指导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工作。
(十六)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确权、侵权判断标准,依授权负责知识产权申请相关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
(十八)负责拟订全市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专利信息利用和服务工作。
(十九)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二十)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市级地方标准立项、编号和发布等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协调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负责全市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一)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二十二)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负责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三)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二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五)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市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减少具体行政审批事项,逐步将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事项取消或改为备案。
3. 全面落实监管责任,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医疗器械安全、化妆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审评、检查、检验、监测等体系,提升监管队伍职业化水平。加快防治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推进追溯体系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保障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提高监管效能,满足新时代公众用药用械需求。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落实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推进电子审评审批,优化流程、提高效率,营造激励创新、保护合法权益环境。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6、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汇集全市知识产权信息,按产业领域加强专利导航,为创业创新提供便捷查询咨询等服务,实现信息免费或低成本开放,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
(二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中介组织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研究提出中介组织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拟订促进和规范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中介组织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2.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3.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5、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6.与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的职责分工。有关著作权管理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版权管理职能的规定分工执行。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2020年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包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级1个单位预算,预算单位详细情况如下:
1.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级
第三部分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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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20年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情况。2020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收入总计4,184.39万元,其中:本年收入4,184.39万元,上年结转收入 0 万元,收入同比减少434.66万元,减少10 %,收入主要减少变化的原因是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政府机构改革中的整合机构,由原工商局、质监局、质监开发区分局、食药监局、价格局合并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合并单位重新调整人员编制,编制减少,经费按合并后的编制拨付,因此部门预算收入减少。
(二)支出情况。2020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支出总计4,184.39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3,271.82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557.4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02.13万元;项目支出253.00万元,支出同比减少434.66 万元,其中:政府采购支出0万元,债务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
支出减少主要原因:一是基本支出减少变化的主要原因是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政府机构改革中的整合机构,由原工商局、质监局、质监开发区分局、食药监局、价格局合并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合并单位重新调整人员编制,编制减少,经费按合并后的编制拨付,因此部门预算基本支出减少。二是项目支出增长变化的主要原因是政府机构改革后的整合机构,行政执法职责增加,执法范围扩大,执法经费增加,因此项目经费增长。
没有发生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和使用情况。2020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所属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为557.44万元,其中各明细科目支出为:办公费35.10万元、邮电费14.04 万元、差旅费30.42万元、会议费2.34万元、福利费0万元、培训费3.51万元、印刷费7.02万元、水费8.80万元、电费17.10万元、物业管理费41.00万元、维修费6.57万元、租赁费0万元、办公取暖费28.47万元、专用材料0万元、劳务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7.90万元;办公设备购置经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
三、关于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2020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数142.07万元,比上年预算增加92.97 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安排0万元,同比减少0万元;公务接待费安排 1.17万元,同比减少0.93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安排0万元,同比减少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安排140.90万元,同比增加93.90万元。 “三公”经费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是按照中央及省、市政府关于继续贯彻落实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进一步压减各项公务接待费,因此公务接待费减少。公务用车运行费增加原因是合并单位后职责增加,执法范围扩大,政府调整车辆编制,增加执法办案车辆,财政按照单位车辆编制,核定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因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增加 。
四、政府采购情况。2020年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有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其中货物0万元,服务0万元,工程0万元。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1、政府债务情况。2020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有债务类支出预算安排。
2、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2020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有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
3、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截止2019年12月31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共有车辆29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3辆,应急保障用车3辆,执法执勤用车23辆。
4、预算绩效情况说明。2020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纳入预算的项目共5个,全部编制了项目绩效目标,涉及资金253.00万元,纳入预算项目编制项目绩效目标的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主要项目及其绩效目标主要为:1、市场监督管理专项工作经费1;绩效目标: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使市场主体达到亮照经营、合法经营;为消费者提供信息和服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全局执法办案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达到无传销城市;达到辽宁省查无办所要求的无证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目标。2、省拨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经费;绩效目标:对基层办公场所改造和维修,改善办公条件,鼓舞职工热情,提高工作效率。补助执法办案费用,保障开展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更好的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3、执法办案经费(罚没);绩效目标: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加强对各类市场的监管,依法开展对市场经济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有效的净化我市的市场经济环境,进一步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4、物价监督检查执法经费;绩效目标:利用资金对我市各类市场价格进行监督管理,保持市场价格稳定,遏制各种乱收费行为,创造良好市场环境。5、市场监督管理专项工作经费2;绩效目标: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使市场主体达到亮照经营、合法经营;为消费者提供信息和服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全局执法办案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达到无传销城市;达到辽宁省查无办所要求的无证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目标。
5、扶贫资金安排情况。没有安排扶贫资金。
6、其他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7.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