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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岭市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添加时间:2023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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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岭市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铁岭市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抽查、铁岭市内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5

    501

    ——

    分类名称

    农业生产资料

    化肥

    ——

    2.2产品种类

    根据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规定,复肥产品划分为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三个单元。

    2.2.1复合肥料: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缓释肥料、控释肥料、硫包衣缓释复混肥料、脲醛缓释肥料、稳定性肥料、无机包裹型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2.2.2掺混肥料:掺混肥料(BB  肥)、缓释肥料、控释肥料、硫包衣缓释掺混肥料、脲醛缓释肥料、稳定性肥料。

    2.2.3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2.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细则。

    2.3.1复混肥料

    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化学方法和(或)掺混方法制成的肥料。

    2.3.2复合肥料

    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仅由化学方法制成的肥料,是复混肥料的一种。

    2.3.3掺混肥料

    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干混方法制成的颗粒状肥料,也称BB肥。

    2.3.4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含有一定量有机质的复混肥料。

    2.3.5缓释肥料

    通过养分的化学复合或物理作用,使其对作物的有效态养分随着时间而缓慢释放的化学肥料。

    2.3.6部分缓释肥料

    将缓释肥料与常规肥料掺混在一起而使某种养分的一部分具有缓释效果的肥料。

    2.3.7控释肥料

    能按照设定的释放率(%)和释放期(d)来控制养分释放的肥料。

    2.3.8部分控释肥料

    将控释肥料与常规肥料掺混在一起而使部分养分具有控释效果的肥料。

    2.3.9总养分

    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和氧化钾含量之和,以质量分数计。

    2.3.10配合式

    按N-P2O5-K2O(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顺序,用阿拉伯数字分别表示其在复混肥料中所占百分比含量的一种方式。其数值之和应与总养分标明量相等。

    2.3.11标识

    用于识别肥料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标识可用文字、符号、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2.3.12其他

    其他术语和定义见相应产品标准规定。

    3企业化肥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根据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相关管理办法,确定企业规模。

    4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 15063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GB/T 21633掺混肥料(BB肥)

    GB/T 18877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GB/T 23348缓释肥料

    HG/T 4215控释肥料

    GB/T 29401硫包衣尿素

    HG/T 4137脲醛缓释肥料

    GB/T 34763-2017脲醛缓释肥料

    GB/T 35113稳定性肥料

    GB/T 8571复混肥料 实验室样品制备

    GB/T 8572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 蒸馏后滴定法

    GB/T 8573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测定

    GB/T 8574复混肥料中钾含量的测定 四苯硼酸钾重量法

    GB/T 8576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真空烘箱法

    GB/T 8577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卡尔·费休法

    GB/T 17767.1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测定方法 第1部分:总氮含量

    GB/T 17767.3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测定方法 第3部分:总钾含量

    GB/T 19524.1肥料中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GB/T 19524.2肥料中蛔虫卵死亡率的测定

    GB/T 23349肥料中砷、镉、铅、铬、汞生态指标

    GB/T 24890复混肥料中氯离子含量的测定

    GB/T 24891复混肥料粒度的测定

    GB/T 22923 肥料中氮、磷、钾的自动分析仪测定法

    GB/T 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6679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8569固体化学肥料包装

    HG/T 2843化肥产品 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GB 18382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抽样

    5.1抽样型号或规格

    5.1.1复合肥料: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缓释肥料、控释肥料、硫包衣缓释复混肥料、脲醛缓释肥料、稳定性肥料、无机包裹型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5.1.2掺混肥料:掺混肥料(BB  肥)、缓释肥料、控释肥料、硫包衣缓释掺混肥料、脲醛缓释肥料、稳定性肥料。

    5.1.3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优先按以下原则抽取:所抽品种如有多种浓度规格则按就高原则抽取库存产品中浓度最高的产品。

    5.2抽样基数、抽样数量

    5.2.1 抽样地点为生产企业合格成品库、堆场,经销单位的销售现场、仓库。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12个月以内生产的产品。

    5.2.2抽样基数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5.2.3抽样数量

    严格按照相关产品的标准中有关抽样规则进行样品抽取。

    袋装产品抽样不超过512袋时,按表2确定最少采样袋数;超过512袋时,按3× (N为每批产品总袋数)的规定计算的袋数(遇小数进为整数)。

    表2采样袋数的确定

    总的包装袋数

    选取的最少

    抽样袋数

    总的包装袋数

    选取的最少抽样袋数

    1~10

    全部抽取

    182~216

    18

    11~49

    11

    217~254

    19

    50~64

    12

    255~296

    20

    65~81

    13

    297~343

    21

    82~101

    14

    344~394

    22

    102~125

    15

    395~450

    23

    126~151

    16

    451~512

    24

    152~181

    17

    散装产品按GB/T6679规定进行。

    5.2.4抽样时应注意的问题

    5.2.4.1样品选择应根据贮存情况确定,地面层和明显受潮、破袋产品不抽。

    5.2.4.2抽样人员应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拍照(注意不要遗漏包装袋背面、底部等标识内容)并带回一个包装袋。带回的包装袋,应当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5.3样品处置

    将抽取的样品迅速充分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1kg,分装在2个清洁、干燥的500mL塑料瓶中,分别密封并加贴识别标识。1瓶作为检验样品,1瓶作为备用样品。肥料样品缩分使用格槽式缩分器,按产品标准要求进行缩分,样品运输时应确保样品的物理、化学性状不被破坏。

    5.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化肥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5.5样品获取方式

    监督抽查所需的样品要在受检企业以购买方式获取。

    5.6抽样注意事项

    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认真核实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被抽查企业的相关信息,确认企业不存在不得抽样的情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得抽样:

    (1)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

    (2)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3)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4)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5)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6)企业提供上级市场监管部门6个月内该种产品的监督抽查抽样单或者合格检验报告的。

    6检验要求

    6.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6.1.1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表3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强制性/

    推荐性

    检验方法标准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Aa

    Bb

    1

    总氮

    GB/T15063

    推荐性

    GB/T8572

    2

    有效五氧化二磷

    推荐性

    GB/T8573

    3

    氧化钾

    推荐性

    GB/T8574

    4

    总养分

    推荐性

    GB/T8572

    GB/T8573

    GB/T8574

    5

    氯离子

    推荐性

    GB/T15063

    6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

    推荐性

    GB/T8573

    7

    粒度

    推荐性

    GB/T15063

    8

    包装标识

    推荐性、强制性

    GB/T15063

    GB18382

    包装标识内容和要求详见表10。

    6.1.2掺混肥料

    表4掺混肥料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强制性/

    推荐性

    检验方法标准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Aa

    Bb

    1

    总氮

    GB/T21633

    推荐性

    GB/T8572

    2

    有效五氧化二磷

    推荐性

    GB/T8573

    3

    氧化钾

    推荐性

    GB/T8574

    4

    总养分

    推荐性

    GB/T8572

    GB/T8573

    GB/T8574

    5

    氯离子

    推荐性

    GB/T21633

    GB/T15063

    6

    水溶磷占有效磷的百分率

    推荐性

    GB/T8573

    7

    粒度

    推荐性

    GB/T21633

    GB/T15063

    8

    水分

    推荐性

    GB/T8576

    GB/T8577

    9

    包装标识

    推荐性、强制性

    GB/T21633

    GB18382

    包装标识内容和要求详见表11。

    6.1.3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表5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强制性/

    推荐性

    检验方法标准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Aa

    Bb

    1

    总氮

    GB/T18877

    推荐性

    GB/T17767.1

    2

    有效五氧化二磷

    推荐性

    GB/T8573

    3

    氧化钾

    推荐性

    GB/T17767.3

    4

    总养分

    推荐性

    GB/T17767.1 GB/T8573

    GB/T17767.3

    5

    氯离子

    推荐性

    GB/T18877

    6

    有机质

    推荐性

    GB/T18877

    7

    蛔虫卵死亡率

    推荐性

    GB/T19524.2

    8

    粪大肠菌群数

    推荐性

    GB/T19524.1

    9

    铅(Pb)含量

    推荐性

    GB/T23349

    10

    镉(Cd)含量

    11

    砷(As)含量

    12

    铬(Cr)含量

    13

    汞(Hg)含量

    14

    粒度

    推荐性

    GB/T24891

    15

    酸碱度

    推荐性

    GB/T18877

    16

    包装标识

    推荐性、强制性

    GB/T18877

    GB18382

    包装标识内容和要求详见表12。

    6.1.4 缓释肥料

    表6缓释肥料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强制性/

    推荐性

    检验方法标准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Aa

    Bb

    1

    总氮

    GB/T23348

    推荐性

    相应核芯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方法

    2

    有效五氧化二磷

    推荐性

    3

    氧化钾

    推荐性

    4

    总养分

    推荐性

    5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的质量分数

    推荐性

    6

    粒度

    推荐性

    GB/T15063

    7

    初期养分释放率

    推荐性

    GB/T23348

    8

    包装标识

    推荐性、强制性

    GB/T23348

    GB18382

    包装标识内容和要求详见表13。

    除表6中的指标外,其他指标应符合本细则中相应的核芯产品标准的规定,如    缓释复混肥料(复合肥料),还应符合GB/T15063-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要求。

    6.1.5部分缓释肥料

    表7部分缓释肥料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强制性/

    推荐性

    检验方法标准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Aa

    Bb

    1

    包装标识

    GB/T23348

    推荐性、强制性

    GB/T23348

    GB18382

    包装标识内容和要求详见表14。

    除表7中的指标外,其他指标应符合本细则中相应的核芯产品标准的规定,如部分缓释复混肥料(复合肥料),还应符合GB/T15063-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要求。

    6.1.6控释肥料

    表8控释肥料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强制性/

    推荐性

    检验方法标准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Aa

    Bb

    1

    总氮

    HG/T4215

    推荐性

    相应核芯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方法

    2

    有效五氧化二磷

    推荐性

    3

    氧化钾

    推荐性

    4

    总养分

    推荐性

    5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的质量分数

    推荐性

    6

    粒度

    推荐性

    GB/T24891

    7

    初期养分释放率

    推荐性

    HG/T4215

    8

    包装标识c

    推荐性、强制性

    HG/T4215

    GB18382

    包装标识内容和要求详见表15。

    除表8中的指标外,其他指标应符合本细则中相应的核芯产品标准的规定,如控释复混肥料(复合肥料),还应符合GB/T15063-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要求。

    6.1.7部分控释肥料

    表9部分控释肥料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强制性/

    推荐性

    检验方法标准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Aa

    Bb

    1

    包装标识

    HG/T4215

    推荐性、强制性

    HG/T4215

    GB18382

    包装标识内容和要求详见表16。

    除表9中的指标外,其他指标应符合本细则中相应的核芯产品标准的规定,如部分控释复混肥料(复合肥料),还应符合GB/T15063-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要求。

    6.1.8包装标识内容和要求

    表10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包装标识内容和要求

    项目

    标准要求

    养分含量

    总养分

    养分含量应以单一数值标明养分的含量。应标明N、P2O5、K20总养分的百分含量,总养分标明值不低于配合式中单养分标明值之和,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

    单养分

    应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如X-Y-Z,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

    中、微量元素

    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不在包装容器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除外)。

    含氯标识

    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大于3.0%的产品,应根据相应标准中要求的“氯离子的质量分数”,用汉字明确标注“含氯(低氯)、含氯(中氯)或含氯(高氯)”,而不是标注“氯”“含Cl”或“Cl”等。标明“含氯”的产品,包装容器上不应有忌氯作物的图片,也不应有“硫酸钾(型)”“硝酸钾(型)”“硫基”等容易导致用户误认为产品不含氯的标识。

    警示语

    有“含氯(高氯)”标识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产品的适用作物品种和“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的警示语。含有尿素态氮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以下警示语:“含缩二脲,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

    其他

    产品外包装上应有使用说明,内容包括:警示语(如“氯含量较高、含缩二脲,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等)、使用方法、适宜作物及不适宜作物、建议使用量等。每袋净含量应标明单一数值,如50kg。其余应符合GB18382的规定。

    表11 掺混肥料包装标识内容和要求

    项目

    标准要求

    养分含量

    总养分

    养分含量应以单一数值标明养分的含量。应标明N、P2O5、K20总养分的百分含量,总养分标明值不低于配合式中单养分标明值之和,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

    单养分

    应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如X-Y-Z,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

    中、微量元素

    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应按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以元素单质计)两种类型分别标明各单养分含量,不应将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含量计入总养分。中量元素单养分含量低于2.0%、微量元素单养分含量低于0.02%的不应标明。

    含氯标识

    标称“硫酸钾(型)”“硝酸钾(型)”“硫基”等容易导致用户误认为不含氯产品的掺混肥料产品不应同时标明“含氯”。对于含氯肥料应用汉字明确标注“含氯”,而不是标注“氯”“含Cl”或“Cl”等。

    其他

    产品名称应使用“掺混肥料”或掺混肥料(BB肥)。包装容器上标有缓控释字样或标称缓控释掺混(BB)肥料时,应同时执行标明的缓控释肥料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使用硝酸铵产品为原料时,应在产品包装袋正面标注硝酸铵在产品中所占质量分数,应在包装容器适当位置标注贮存及使用安全注意事项,且应同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标准关于安全性能方面的要求。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印刷在包装容器上或放在包装容器内,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总养分含量、配合式、使用方法、贮存和使用注意事项等,编写应符合GB9969.1的规定。每袋净含量只允许标注包括单袋净含量允许差的单一数值,如(50±0.5)kg,不应将计入净含量范围内的添加物未经混合均匀以小包装形式放入包装袋中。其余应符合GB18382的规定。

    表12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包装标识内容和要求

    项目

    标准要求

    养分含量

    总养分

    养分含量应以单一数值标明养分的含量。应标明N、P2O5、K20总养分的百分含量,总养分标明值不低于配合式中单养分标明值之和,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

    单养分

    应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如X-Y-Z,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

    含氯标识

    标称“硫酸钾(型)”“硝酸钾(型)”“硫基”等容易导致用户误认为不含氯产品不应同时标明“含氯”。含氯的产品应用汉字在正面明确标注“含氯”,而不是 “氯”“含Cl”或“Cl”等。标明“含氯”的产品的包装容器上不应有忌氯作物的图片。

    其他

    应在产品包装容器正面标明产品类别(如Ⅰ型、Ⅱ型)、配合式、有机质含量。产品外包装上应有使用说明,内容包括:警示语(如“氯含量较高,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等)、使用方法、适宜作物及不适宜作物、建议使用量等。每袋净含量应标明单一数值,如50kg。其余应符合GB18382的规定。

    表13 缓释肥料包装标识内容和要求

    项目

    标准要求

    养分含量

    应在包装袋上标明总养分含量、配合式、养分释放期、缓释养分种类、第7天、第28天和标明释放期的累积养分释放率(应以单一数值标明),模拟养分释放期的温度(100℃和40℃两者之一)和模拟试验累积养分释放率达到80%所需要的时间。

    其他

    产品名称应是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核芯肥料名称前加上“缓释”或“包膜缓释”等字样。产品使用说明应印刷在包装袋背面或放在包装袋中,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以配合式的形式标明养分含量、养分释放期、使用方法、贮存、使用注意事项等,编写应符合GB9969.1的规定。每袋净含量应标明单一数值,如50kg。核芯肥料为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标注生产许可证号。其余应符合GB18382的规定。

    核芯肥料标识

    标识应同时符合核芯肥料产品标准的规定。

    表14 部分缓释肥料包装标识内容和要求

    项目

    标准要求

    养分含量

    应在包装袋上标明总养分含量、配合式、养分释放期、缓释养分种类、第7天、第28天和标明释放期的累积养分释放率(应以单一数值标明),模拟养分释放期的温度(100℃和40℃两者之一)和模拟试验累积养分释放率达到80%所需要的时间。

    其他

    包装容器上标有缓释字样的部分缓释肥料应标明缓释养分的种类和相应的缓释养分量。产品使用说明应印刷在包装袋背面或放在包装袋中,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以配合式的形式标明养分含量、养分释放期、使用方法、贮存、使用注意事项等,编写应符合GB9969.1的规定。每袋净含量应标明单一数值,如50kg。核芯肥料为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标注生产许可证号。其余应符合GB18382的规定。

    核芯肥料标识

    标识应同时符合核芯肥料产品标准的规定。

    表15 控释肥料包装标识内容和要求

    项目

    标准要求

    养分含量

    应在包装袋上标明总养分含量、配合式、养分释放期、控释养分种类、第7天、第28天和标明释放期的累积养分释放率(应以确定数值标明),模拟养分释放期的温度(100℃或60℃)和模拟试验累积养分释放率达到80%所需要的时间,北方地区和越冬作物宜标注15℃的养分释放期。

    其他

    产品名称应是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核芯肥料名称前加上“控释”字样。产品使用说明应印刷在包装袋背面,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施用方法、主要适用作物和区域、贮存与注意事项等。每袋净含量应标明单一数值,如50kg。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标注生产许可证号。其余应符合GB18382的规定。

    核芯肥料标识

    标识应同时符合核芯肥料产品标准的规定。

    表16部分控释肥料包装标识内容和要求

    项目

    标准要求

    养分含量

    应在包装袋上标明总养分含量、配合式、养分释放期、控释养分种类、第7天、第28天和标明释放期的累积养分释放率(应以确定数值标明),模拟养分释放期的温度(100℃或60℃)和模拟试验累积养分释放率达到80%所需要的时间,北方地区和越冬作物宜标注15℃的养分释放期。

    其他

    包装容器上标有控释字样的部分控释肥料应标明控释养分的种类和相应的控释养分量。产品使用说明应印刷在包装袋背面,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施用方法、主要适用作物和区域、贮存与注意事项等。每袋净含量应标明单一数值,如50kg。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标注生产许可证号。其余应符合GB18382的规定。

    核芯肥料标识

    标识应同时符合核芯肥料产品标准的规定。

    注1: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注2:表2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6.1.9其他

    硫包衣缓释肥料、脲醛缓释肥料、稳定性肥料、无机包裹型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检验项目应符合本细则中相应的核芯产品标准规定。标识应符合标明标准要求,其余应符合GB18382标准要求。

    6.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7判定原则

    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结论用语: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

    经检验,检验项目中**项目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8异议处理

    对被判定为不合格企业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8.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8.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细则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复检项目如有仲裁法需用仲裁法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9附则

    本细则由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科负责管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