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质量安全监管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质量安全监管

    铁岭市2021年验配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添加时间:2021年09月27日

    阅读:

    铁岭市验配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铁岭市验配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抽查、铁岭市内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抽查范围为铁岭市验配眼镜生产单位。本实施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及附则。

    2 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

    2.1 产品分类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2

    208

    ——

    分类名称

    日用消费品

    眼镜

    ——

    2.2产品种类

    本次抽查产品为验配眼镜。

    2.3术语和定义

    本细则中所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3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相关管理办法,确定企业规模。

    4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13511.1-2011  配装眼镜第一部分:单光和多焦点

    GB 10810.1-2005  眼镜镜片第一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公示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 抽样

    5.1抽样种类

    验配眼镜产品。

    5.2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验配眼镜抽样方法:由承检机构提供定配参数列表,企业随机抽取定配参数列表中的序号,并按该序号所规定的定配参数现场制作定配眼镜,制作完成后,提取样品。

    抽取样品数量为每批次抽取样品1副作为检验样品,无需备用样品。验配眼镜产品满足原样复检条件,初检不合格样品如需复检在原检验样品上进行。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5.3样品处置

    5.3.1对抽取的样品,应分别注明“检验样品”与“备用样品”或类似字样。当场封样品,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封条上至少有抽样日期、抽样人签字、被抽查企业代表签字及抽样单位公章等相关信息。

    5.3.2抽取的样品应按运输条件包装好,由抽样人员通过合适的途径运送至样品检验机构。运输时严防雨淋、日晒、受潮。装卸时轻搬轻放,严禁掷抛。

    5.3.3备用样品及检验结束后的样品应该贮存在阴凉、干燥、避免阳光直射的安全处。应保证备用样品在整个保存期间签封完整无损。

    5.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5.5其他要求

    可对抽样的关键过程留下影像资料。在进入企业、取样、双方签字确认等环节时,影像资料要能清晰记录企业名称、营业执照名称、被抽样的产品、抽样状态、抽样人员和企业陪同人员等。

    5.6样品获取方式

    监督抽查所需的样品要在受检单位以购买方式获取。

    6 检验要求

    6.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2。

    表2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球镜顶焦度偏差(主子午面一)

    GB 13511.1-2011

    强制性

    GB 10810.1-2005

    2

    球镜顶焦度偏差(主子午面二)

    强制性

    GB 10810.1-2005

    3

    柱镜顶焦度偏差

    强制性

    GB 10810.1-2005

    4

    光学中心水平距离偏差

    强制性

    GB 13511.1-2011

    5

    光学中心单侧水平偏差

    强制性

    GB 13511.1-2011

    6

    装配质量

    强制性

    GB 13511.1-2011

    7

    镜片材料和表面质量

    强制性

    GB 13511.1-2011

    8

    镜架外观质量

    强制性

    GB/T14214-2003

    9

    标志

    强制性

    GB 13511.1-2011

    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

    备注

    以上全部为产品实物质量项目

    注1: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注2:表2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6.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检验过程中遇到有样品失效或者其它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并有充分的证实材料。

    当一个检验项目有多个检测方法时,出现可疑结果或不合格结果时,应以产品标准中规定方法的测定结果为准。

    7 判定原则

    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结论用语: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

    经检验,检验项目中**项目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8 异议处理

    对被判定为不合格企业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8.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8.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细则对留存的样品组织原样复检,复检项目如有仲裁法需用仲裁法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9 附则

    本细则由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科负责管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