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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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市局机关各业务科室、各直属分局:
现将《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执行。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对市场主体年报公示信息、登记事项进行“双随机”抽查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公布)。 |
7-12月 |
现场调阅审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 |
1-12月 |
现场调阅审查 |
重点用能企业 |
检查是否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是否检定合格,是否建立相应的计量管理制度,用能企业是否依法依规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
2月—11月 |
现场检查 |
计量器具生产及使用单位 |
是否建立了相应的计量管理制度,是否配备了专(兼)职的计量管理人员;在用强检计量器具是否依法进行了周期检定,是否建立了计量器具台帐,是否建立了周期检定、维护、保管、报废、更新制度和各种日常的不定期自查制度;是否存在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强检计量器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 |
2月—11月 |
现场检查 |
加油机、加气机计量监督检查 |
检查在用加油是否按周期检定,各部位铅封是否完好,其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检查是否存在改装主板或芯片、加装作弊装置等计量违法行为;结合地区实际,对有消费者投诉或检定不合格率较高的加油进行现场检定,测量其计量偏差是否在规程范围内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1号) |
4月—11月 |
现场检查 |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
检查是否配备相应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所配备计量器具是否满足环境监测要求;在用计量器具是否依法进行了计量检定或定期校准,是否具有有效的计量检定证书;是否制定计量管理制度,是否设立专(兼)职计量管理岗位和配备人员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
3月—12月 |
现场检查 |
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的企业 |
检查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第2季度 |
现场检查 |
商品条码使用企业 |
商品条码使用情况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
第2季度 |
现场检查 |
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机构 |
检查是否持续保持资质认定获证条件。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163号令)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总局39号令) |
4月—11月 |
现场调阅审查 |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获证组织及实施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 |
检查强制性认证产品是否持续保持产品获证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 |
3—11月 |
现场查验 |
销售强制性认证产品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
检查强制性认证产品是否未经认证出厂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 |
3—11月 |
现场检查 |
自愿性认证的获证组织及实施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 |
检查是否持续保持获证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 |
3—11月 |
现场查验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单位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4月-12月 |
现场检查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常规检查 |
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他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 |
第1季度 |
现场调阅审查 |
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 |
检查经营使用单位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管总局第18号令)。 |
第1季度 |
现场检查 |
药品经营使用单位 |
检查药品经营使用单位是否存在销售假劣药品、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第28号)、《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 |
第1季度 |
现场检查 |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了规范和控制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杜绝执法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编制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展。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未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开展。”
二、基本内容
除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进行随机检查外,2025年度我局上报了共计16项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市政府批复了此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三、出台意义
该文件的出台有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有利于减轻企业重复接受检查的负担,有利于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文件解读单位: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件解读联系人:丁一
办公电话:024-74219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