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案件线索管理及案件督办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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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案件线索
管理及案件督办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市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分局:
现将《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管理及案件督办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6 月 27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管理
及案件督办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案件线索管理及案件督办工作,加大行政处罚工作监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规定》《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职责分工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线索是指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依据监督检查职权发现,符合立案条件,应予行政处罚的具体违法行为线索;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协助调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案件督办,是指市局对接收行政处罚案
件线索的部门进行执法监督而实施督促、指导的活动。
第三条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执法队)承办下列行政处罚案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由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行政处罚职责的;
(二)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民政府等上级机关明确指定由市局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跨区域违法案件及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四)国家和省级抽检及监督抽查后处理行政处罚案件;
(五)市级食品、药品抽检不合格行政处罚案件;
(六)市局认为有必要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 市局业务监管科室发现案件线索,应及时移交消费维权与执法稽查科处理。执法队在行政执法稽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需要转至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的,应及时移交消费维权与执法稽查科处理。
各部门在行使职权时要固定现场证据。移交案件线索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案件线索移交函;
(二)相关案件线索和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初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影像资料等)材料。
第五条 对案件线索以外的需要按照监管程序进行后续梳理、核实、处置的市级监测、监督抽查等问题线索,业务监管科室按照规定程序交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并监督后续办理结果,必要时要组织开展专项执法监督。
第六条 消费维权与执法稽查科在收到《案件线索移交函》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决定由执法队办理或者移交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并告知市局业务监管科室。业务监管科室需要最终处理结果的,消费维权与执法稽查科应负责反馈。
第七条 市局移交行政处罚案件线索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二)《案件线索移交通知书》/《案件线索移交函》;
(三)相关案件线索和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初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影像资料等)材料。
第八条 市局业务监管科室应当对本机构经办的案件线索、其他违法行为线索以及交办的监管信息建立台账管理。
市局消费维权与执法稽查科建立《案件线索交办登记台账》,
发放案件交办文号,并将全部材料转至被交办单位。
第九条 被交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予以核查,由被交办单位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被交办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5 个工作日。
第十条 被交办单位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反馈至消费维权与执法稽查科。
第十一条 被交办单位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在 3 个工作日内,将不予立案相关情况反馈至消费维权与执法稽查科。
第十二条 消费维权与执法稽查科汇总案件线索办理反馈情况,并通报至法规科。法规科按照反馈情况适时开展案卷评查。
第十三条 实行联合办案制度。市局对专业性强、案情复杂的案件,可由业务监管科室选派骨干人员与执法队联合查办,以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第十四条 实行行政处罚案件会商指导制度。应执法队的请求,业务监管科室要对重大疑难案件的查办计划、案件的关键环节以及证据、定性、处罚等的合法性予以专业指导。
第十五条 实行异地交叉执法制度。对于影响较大、查办阻
力大、区域共性等违法行为,市局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异地交叉执法,以提高全系统执法办案能力和办案质量。
第十六条 对市局移交的案件线索,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处理,强化各县(市)区案件查办机构和业务监管科室的信息共享,按照规定时限对口向市局业务监管科室和消费维权与执法稽查科反馈案件处理情况。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案件督办,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级机关要求市局督办的;
(二)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查办的案值十万元以上或者影响较大、复杂疑难的案件;
(三)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案件查办阻力较大报请市局督办的;
(四)市局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督办行政处罚案件,消费维权与执法稽查科可会同业务监管科室联合承办。督办案件时,根据案情需要,可以与市局法规科会商,听取意见。
第十九条 督办行政处罚案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 听取办案机关案情汇报;
(二)调阅行政处罚案卷材料;
(三)现场检查、网上检查、查看执法业务管理系统
(四)听取举报人、当事人、申诉人的意见,并收集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对市局督办的案件,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查终结后,要向市局报告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意见,接受市局的指导和监督。在正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前,拟作出的最终处理决定与先前向市局报告的处理意见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向市局重新报告。在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市局书面报告处理结果并附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案件承办单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办理情况,又没有向市局书面说明充分理由的,市局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建立案件线索移交及办理情况通报制度。市局按季度对各业务监管科室发现违法行为案件线索情况及各承办单位办理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市局对移交案件线索及督办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执法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市局督办案件,各县(市)区存在没有充分理由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致使未在法定时限内办结等不当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市局按照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等规定予以纠正。构成执法过错的,按照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局承办案件交办、督办的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依法办理,不得滥用职权。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督办行政处罚案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另行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交办督办管理办法(修订)》(铁市监办〔2022〕22 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一、制定目的
为了规范案件线索管理及案件督办工作,加大行政处罚工作监督力度,避免有案不立,有案不查。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规定》《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职责分工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1.规范了行政处罚案件线索和反馈结果流转的程序,确保各渠道的行政处罚案件线索得到及时反馈。
2.确定了移交行政处罚案件线索的要求。案件线索要初步符合立案条件,线索提供部门要负责收集相关证据,并将证据一并移交到承办部门。
3.明确了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和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对案件线索的管辖范围。
4.规定了行政处罚案件线索各个环节流转的时间。
5.明确了市级市场监管局督办案件的范围、流程和形式。
6.对于疑难、重大及较大影响的案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联合办案机制、会商指导机制、交叉执法机制进行办理。
7.由市级市场监管局法规科根据案件线索反馈情况,通过案件评查的方式对承办部门进行行政执法监督。
8.进一步规范了行政处罚案件线索交办各环节违规行为的监督和处置。
解读单位: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 杨洋
联系电话:74219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