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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知识: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和重大违法行为

    文章来源: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添加时间:2023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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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7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对特种设备重大违法行为和严重事故隐患的情形进行了列举。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包括以下情形:

      (一)特种设备未取得许可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者达到报废条件,继续使用的;

      (二)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灵,继续使用的;

      (四)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或者有明显故障,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五)特种设备超过规定参数、使用范围使用的;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属于严重事故隐患的其他情形。

      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电梯维护保养、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

      (二)未经核准,擅自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

      (三)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

      (四)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五)谎报或者瞒报特种设备事故的;

      (六)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的;

      (七)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