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进口冷链食品运输有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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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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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冷链食品运输管理,防范疫情输入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辽宁省食品冷链物流技术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自12月24日起,铁岭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组对进口冷链食品运输制定新要求。
一、客运、货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运输冷链食品。客运车辆不得运输、装卸有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食品;货运车运输、装卸冷链食品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冷链食品的(简称委托方),应当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贮存、运输服务提供者(简称受托方),查验并留存贮存受托方的备案信息、运输受托方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资质证明文件,建立受托方档案。审核受托方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冷链食品。受托方应当保证冷链食品贮存、运输条件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建立并落实冷链食品全程温度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委托方和收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使用食品配送车辆运输、配送、销售冷链食品的生产商、批发商、连锁加盟经销商和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食品配送商取得合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冷链食品配送活动,并对其配送车辆进行登记备案。
五、冷链食品配送车辆必须做到专车专用,不得将食品与非食品一同运输。
六、冷链物流企业运输进口冷链食品应查验并索取海关报关单据、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消毒单位出具的进口冷链食品货物消毒证明等,如实登记装运货物、车辆、司乘人员、装卸货及收货人信息,不得运输、装卸无法提供进货来源和相关合格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
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冷链食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对运输食品及车辆依法进行查扣,从严从重进行处罚,同时追查食品来源和流向。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交公安机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