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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市政协八届二次会议第822005号提案的答复:关于整治居民小区住宅改商用现象的提案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9年07月10日

    阅读:

    对市政协八届二次会议第822005号提案的答复:关于整治居民小区住宅改商用现象的提案  

    提案内容

      整治居民小区住宅改商用现象的提案

      编号:822005 提案人:张莹莹 主办单位:市场监管局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自主创业人群的增加,不少人都选择在住宅小区内的一层作为商业用房,但由此也产生了不少问题和矛盾。

      1、住宅改商用基本上都存在改变房屋原有结构问题,如窗改门、墙体拆除等,存在安全隐患。2、破坏小区整体绿化等功能,原有的公共空间变成了私人经营场所。3、有些商业用途存在噪音大、污染大等问题。4、增加邻里矛盾发生的机率,给居民生活带来很多不便。

      建议: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条款,对于住改商申请营业执照时,相关部门要严格审核;相关部门加强对住改商的监管力度,对改变房屋结构、破坏公共环境的进行查处,排除其安全隐患;相关部门加大居民区内的噪音、气体等污染的整治力度;对已经存在的住改商,一但有居民投诉,相关部门就应该对其进行整改或停止其商业行为。

      对市政协八届二次会议

      第822005号提案的答复

      张莹莹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整治居民小区住宅改商用现象”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一直以来,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作为,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从强化政务环境、政策环境、经营环境和服务发展等多方面,努力营造宽松便利的市场准入环境、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营造良好的市场法治环境,创造优质的服务环境,促进我市各类市场主体稳步增长。

      一、激发创业活力,催生发展新动能,国务院及省政府出台放宽住所登记条件的规定及背景

      2014年2月,国务院颁布《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明确要求简化住所(含经营场所,下同)登记手续,对市场主体住所的条件,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自行作出具体规定。为了依法保障我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维护市场秩序,2014年6月20日,省政府出台《辽宁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省政府第290号令,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了简化住所登记条件,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从四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一是申请人向工商登记机关登记时,提交住所的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二是对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住所,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出具的证明,或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属于非城镇房屋的,提交所在地县、乡(镇)政府依法出具的证明;三是市场主体在其住所地县域内增设不需要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工商登记机关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四是同一住所可以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办理登记。同年,省市场监管局(时为省工商局)在《辽宁省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的通知》(辽工商发〔2014〕30号)中进一步明确: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对将住宅作为住所申请登记的,工商部门不再要求提交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证明材料。这项政策的实施对于释放更多的场所资源,鼓励投资创业热情起到了推动作用。对促进对住所(经营场所)要求很低的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以及小微企业、初创企业、新业态企业的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积极作为,严格把关,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

      为有效保障社会经济秩序,《暂行规定》第四条和第十条明确: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人民防空以及规划、房屋管理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由负责行政许可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积极履行告知义务,告知申请人住宅作为住所登记的,应征求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按相关规定作出不属于有禁止性规定的特定行业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承诺。同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将新登记的市场主体信息及时推送给相关部门,为相关部门依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登记机构积极支持经济发展,在降低准入门槛的同时,严格执行特定行业市场主体住所禁止性规定,严把市场准入关口:

      一是依据《消防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二是依据《人民防空法》,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存储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

      三是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四是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五是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六是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烟油、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八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

      在实际工作中,全市各级登记机关对法律法规等有禁止性规定的特定行业市场主体住所,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准登记注册。

      三、协同把关,形成合力,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密切关注涉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申请登记的市场主体投诉情况,多次向省市场监管局反馈。省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正在积极推动《辽宁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的修订工作,力求进一步完善相关部门监管职责,保障改革举措的平稳实施。

      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将继续严格执行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相关规定,密切关注有关情况,积极主动作为,依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