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2021年内外墙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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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21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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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内(外)墙涂料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内(外)墙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抽查、铁岭市内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抽查范围为铁岭市内(外)墙涂料产品生产单位。本实施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及附则。
2 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
2.1 产品分类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三级分类 |
分类代码 |
4 |
411 |
—— |
分类名称 |
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 |
建筑涂料 |
—— |
2.1产品种类
内(外)墙涂料均属于建筑用墙面涂料中的水性墙面涂料,是以合成树脂乳液为基料,与颜料、体质颜料及各种助剂配制而成的,施涂后能形成表面平整的薄质涂层。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可分为底漆和面漆,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可分为底漆、中涂漆和面漆。
2.2术语和定义
本细则中所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3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相关管理办法,确定企业规模。
4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 9755-2014 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
GB/T 9756-2018 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
GB 18582-2020 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公示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 抽样
5.1抽样牌号
在生产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抽样实施日期前一年内生产的同一型号、同一批次产品。(若产品标注有效期,则有效期应在监督抽查整体工作结束后,如存在多个规格型号,优先抽取企业的主导产品)。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先行无偿提供,封存于被抽样生产者处。
5.2抽样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罐区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它形式表明合格(合格证、合格报告、企业相关人员确认等方式均可)的产品。应确保整个监督抽查(包含异议处理)工作在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内(未注明保质期的按尚在保质期内处理)完成。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2份,每份不少于3kg,其中1份作为检验样品,1份作为备用样品。当独立包装产品质量不大于5kg时,应尽量整包装抽取,避免分装。
如需配套底漆,抽取底漆2份,每份不少于500g,其中1份作为检验样品,1份作为备用样品。
5.3样品处置
5.3.1 对抽取的样品,应分别注明“检验样品”与“备用样品”或类似字样。当场对样品的瓶口或容器口密封,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封条上至少有抽样日期、抽样人签字、被抽查企业代表签字及抽样单位公章等相关信息。
5.3.2 抽取的检验样品应按运输条件包装好,由抽样人员通过合适的途径运送至样品检验机构。运输时严防雨淋、日晒、受潮。装卸时轻搬轻放,严禁掷抛。
5.3.3 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先行无偿提供,封存于被抽样生产者处。
5.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5.5其他要求
可对抽样的关键过程留下影像资料。在进入企业、取样、双方签字确认等环节时,影像资料要能清晰记录企业名称、营业执照名称、被抽样的产品、成品罐、抽样状态、抽样人员和企业陪同人员等。
5.6样品获取方式
监督抽查所需的样品要在受检单位以购买方式获取。
6 检验要求
6.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6.1.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下表。
表2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
强制性/推荐性 |
检测方法 |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
|
A类a |
B类b |
|||||
1 |
VOC含量 |
GB 18582-2020 |
强制性 |
GB 18582-2020 |
● |
|
2 |
苯系物总和含量[限苯、甲苯、二甲苯(含乙苯)] |
强制性 |
GB/T23990-2009 |
● |
||
3 |
甲醛含量 |
强制性 |
GB/T 23993-2009 |
● |
||
4 |
可溶性重金属含量(镉、铬、汞)(限色漆) |
强制性 |
GB/T 23991-2009 |
● |
||
5 |
总铅含量(限色漆) |
强制性 |
GB/T 30647-2014 |
● |
||
6 |
烷基酚聚氧乙烯醚总和含量 |
强制性 |
GB/T31414-2015 |
● |
||
7 |
低温稳定性 |
GB/T 9755-2014 GB/T 9756-2018 |
推荐性 |
GB/T 9268-2008 |
● |
|
8 |
耐碱性 |
推荐性 |
GB/T 9265-2009 GB/T 1766-2008 |
● |
||
9 |
对比率 |
推荐性 |
GB/T 23981-2009 GB/T 23981.1-2019 |
● |
||
10 |
耐洗刷性 |
推荐性 |
GB/T 9266-2009 |
● |
||
11 |
耐水性 |
推荐性 |
GB/T 1733-1993 |
● |
||
12 |
耐沾污性 |
推荐性 |
GB/T9780-2013 |
● |
||
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 |
||||||
备注 |
以上全部为产品实物质量项目 |
注1: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注2:表2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6.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检验过程中遇到有样品失效或者其它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并有充分的证实材料。
当一个检验项目有多个检测方法时,出现可疑结果或不合格结果时,应以产品标准中规定方法的测定结果为准。
7 判定原则
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结论用语: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
经检验,检验项目中**项目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8 异议处理
对被判定为不合格企业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8.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8.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细则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复检项目如有仲裁法需用仲裁法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9 附则
本细则由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科负责管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