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办事指南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服务公开 > 办事指南

    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办事指南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20年10月29日

    阅读:

    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办事指南

    一、 事项名称: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

    二、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除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毁坏。企业法人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伙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合伙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4.《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二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声明作废,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5.《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6.《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申请补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三、申请条件: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四、办理材料:1.《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2.报纸公告样张(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的不需提交)。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或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的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全部遗失的)。

    五、办理地点:

    行政审批分局: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36号 铁岭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开发区分局: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南段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物流园区分局:铁岭县凡河新区东北物流城双创服务办事大厅

    企业监管分局:铁岭市银州区北市路79号 

    (网上办理地址:http://sxzspzx.tieling.gov.cn/)

    六、办理机构: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收费标准:无收费

    八、办理时间:工作日8:30-16:30

    九、联系电话:

    行政审批分局:024-72682288

    开发区分局:024-74290097

    物流园区分局:024-72236604

    企业监管分局:024-74230618

    十、办理流程:1.受理审查核准;2.发照。

    十一、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十二、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