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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办事指南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20年10月29日

    阅读: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办事指南

    一、 事项名称: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二、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三、申请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实行非独立核算。

    四、办理材料: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3.地址的使用证明。

    4.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职信息即可)。

    5.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限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供)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或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申请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适用本规范。

    五、办理地点:

    行政审批分局: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36号 铁岭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开发区分局: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南段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物流园区分局:铁岭县凡河新区东北物流城双创服务办事大厅

    (网上办理地址:http://sxzspzx.tieling.gov.cn/)

    六、办理机构: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收费标准:无收费

    八、办理时间:工作日8:30-16:30(中午不休息)

    九、联系电话:

    行政审批分局:024-72682288

    开发区分局:024-74290097

    物流园区分局:024-72236604

    十、办理流程:1.受理审查核准;2.发照。

    十一、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十二、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