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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邢东宁

    留言时间

    2019-07-29 12:33:31

    留言内容

    请问,在我市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被吸收合并,需要在市级还是省级报纸上登报公告,是否有次数和持续时间的限制?谢谢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处理时间

    2019-08-06 10:24:09

    回复内容

    您好,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问题首先要确定被吸收合并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外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不同情况,合并要求也不同。
    1.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因此,铁岭市设立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在市级或省级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报公告均可以,公告一次即可,且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2.外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拟合并或分立的公司应当自审批机关就同意公司合并或分立做出初步批复之日起十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于三十日内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公司应在上述通知书和公告中说明对现有公司债务的承继方案。”
    第二十九条规定:“拟合并或分立的公司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后,公司债权人无异议的,拟合并公司的申请人或拟分立的公司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在报纸上三次登载公司合并或分立公告的证明;
    (二)公司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
    (三)公司就其有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
    (四)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因此,铁岭市设立的外资企业合并应当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且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后审批机关提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