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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杨艳

    留言时间

    2019-08-05 16:27:06

    留言内容

    家住昌图县通江口镇,准备开一洗车场,咨询一下怎么办理营业执照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处理时间

    2019-08-14 10:22:24

    回复内容

    您好,办理个体工商户可以到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江口分局办理(地址:付家镇街内,联系电话:024-75190315),也可以通过互联网办理全程电子化登记(http://wsdj.lngs.gov.cn/)。
    办理个体工商户应提交以下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3.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经营场所为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经营场所为租(借)用房屋的,提交租(借)用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其中,租(借)用宾馆、酒店、商场的,提交租(借)用合同和宾馆、酒店、商场营业执照复印件;租(借)用市场铺位的,提交铺位租(借)用合同和市场开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租(借)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由产业园区、聚集园区、科技园区、创业基地等提供经营场所的,提交园区管委会出具的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原件。
        对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经营场所,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出具的证明原件,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原件;属于非城镇房屋的,提交所在地县(含县级市、区)、乡(镇)政府依法出具的证明原件,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原件;也可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上述证明文件中应当载明经营场所权属主体、具体地址等事项)
    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